城建稅有沒減半
答:符合條件的減半征收.
城建稅以"三稅"的實繳稅額為計稅依據征收,一般不規定減免稅,但對下列情況可免征城建稅:
(1)海關對進口產品代征的流轉稅,免征城建稅;
(2)從1994年起,對三峽工程建設基金,免征城建稅;
(3)2010年12月1日前,對中外合資企業和外資企業暫不征收城建稅.2010年12月1日以后,根據2010年10月18日頒布的《國務院關于統一內外資企業和個人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制度的通知》,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及外籍個人適用國務院1985年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和1986年發布的《征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
特別注意:
1、出口產品退還增值稅、消費稅的,不退還已納的城建稅;
2、"三稅"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的,不退還城建稅.

減免的城建稅如何計提寫分錄?
答:已計的提附加稅減免會計分錄為:
借:應交稅費-應交城建稅等
貸:營業外收入
稅法規定小微企業在取得銷售收入時,應當計算應交增值稅,并確認為應交稅費,在達到《通知》規定的免征增值稅條件時,將有關應交增值稅轉入當期營業外收入.相關會計分錄:
確認收入時,
借:應收賬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按規定免稅時,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貸:營業外收入-稅收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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