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年限
答:稅前利潤可以用來彌補以前年度的虧損,彌補完后在進行應納稅計算,但只能彌補五年內.
依據《企業所得稅法》:
第五條 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第十八條 企業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準予向以后年度結轉,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企業彌補虧損的方式主要有三種:
1.企業發生虧損,可以用次年度的稅前利潤彌補,次年度利潤不足彌補的,可以在5年內延續彌補.本文將重點對這種方式下的所得稅會計處理進行探討.
2.企業發生的虧損,5年內的稅前利潤不足或虧損彌補時,用稅后利潤彌補.這種方式不確認遞延所得稅.稅法上在計算應稅所得時不能扣除虧損余額.
3.企業發生的虧損,可以用盈余公積彌補.借記"盈余公積" 科目,貸記"利潤分配--盈余公積補虧" 科目.

彌補以前年度虧損,需要做分錄嗎?
答: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無需特別做分錄,只需將本年稅后凈利直接轉入"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科目就可以了.轉入后,"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科目的借方余額就是未彌補的虧損.如果轉入后,該科目為貸方余額,則為彌補虧損后的留存收益.
所謂彌補以前年度虧損,是指在會計處理上,如果上年的凈利潤為負(或以前各年的凈利潤總和為負),本年的稅后凈利潤要首先彌補掉這部分虧損,才能作為可供分配的凈利潤,來計提公積金、公益金或者分紅.
虧損的界定如果當年按會計準則計算的本年利潤為負數,即為會計上講的"虧損" 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五條所稱虧損,是指企業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和本條例的規定將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和各項扣除后小于零的數額.
本文的講解到此結束,主要是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內容,講解了年限、方法等問題,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年限是五年內,超過五年就不行了.如果還有疑問的請點擊會計學堂的在線老師,我們實時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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