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銷售免稅農產品要交印花稅嗎?
答:不需繳納印花稅.農民個人與縣煙草部門簽訂的合同屬于農副產品收購合同,不必繳納印花稅.
根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規定
第十三條 根據條例第四條第(三)款規定,對下列憑證免納印花稅:
(一)國家指定的收購部門與村民委員會、農民個人書立的農副產品收購合同;
(二)無息、貼息貸款合同;
(三)外國政府或者國際金融組織向我國政府及國家金融機構提供優惠貸款所書立的合同.
并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農民專業合作社有關稅收政策通知》(財稅[2008]81號)文件的規定:"對農民專業合作社與本社成員簽訂的農業產品和農業生產資料購銷合同,免征印花稅."
擴展資料: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農民專業合作社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經國務院批準,現將農民專業合作社有關稅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對農民專業合作社銷售本社成員生產的農業產品,視同農業生產者銷售自產農業產品免征增值稅.
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從農民專業合作社購進的免稅農業產品,可按13%的扣除率計算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
三、對農民專業合作社向本社成員銷售的農膜、種子、種苗、化肥、農藥、農機,免征增值稅.
四、對農民專業合作社與本社成員簽訂的農業產品和農業生產資料購銷合同,免征印花稅.本通知所稱農民專業合作社,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規定設立和登記的農民專業合作社.
本通知自2008年7月1日起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個人銷售農產品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個人銷售農產品如果是自產的,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如果是購銷的,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福建省財政廳 福建省地方稅務局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地區個人取得農業特產所得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規定:
農業特產稅停征后,對直接從事農業特產品的個體戶或個人取得的農業特產所得,不再征收個人所得稅;對于從事農業特產品購銷的個體戶或個人取得的經營農業特產所得,應當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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