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出商品和委托代銷商品的區別
發出商品:在一般銷售方式下,企業對于已經發出但尚未確認銷售收入的商品成本,通過"發出商品"科目進行核算.即企業對于發出的商品,在確定不能確認收入時,應按發出商品的實際成本,借記"發出商品"科目,貸記"庫存商品"科目.
委托代銷商品:是企業委托其他企業代銷商品的一種銷售方式.企業委托代銷發出的商品作為委托代銷商品處理,借記"委托代銷商品"科目,貸記"庫存商品"等科目.
發出商品是指企業采用托收承付結算方式進行銷售而發出的產成品、庫存商品.屬于資產類科目.
委托代銷商品亦稱"托售商品"."受托代銷商品"的對稱.企業委托其他單位代為銷售的商品.委托方和受托方應先簽訂協議,確定委托代銷的商品品種、價格、代銷方式、代銷手續費標準和結算辦法等,明確雙方的經濟利益和經濟責任.

發出商品是用進價還是用售價
企業未滿足收入確認條件但已發出商品的實際成本(或進價)或計劃成本(或售價),應通過"發出商品"科目核算.本科目可按購貨單位、商品類
別和品種進行明細核算.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企業發出商品的實際成本(或進價)或計劃成本(或售價).
采用支付手續費方式委托其他單位代銷的商品,也可以單獨設置"委托代銷商品"科目.
賬務處理
1)對于未滿足收入確認條件的發出商品,應按發出商品的實際成本(或進價)或計劃成本(或售價),借記"發出商品"科目,貸記"庫存商品"科目.
發出商品發生退回的,應按退回商品的實際成本(或進價)或計劃成本(或售價),借記"庫存商品"科目,貸記"發出商品"科目.
(2)發出商品滿足收入確認條件時,應結轉銷售成本,借記"主營業務成本"科目,貸記"發出商品"科目.采用計劃成本或售價核算的,還應結轉應分攤的產品成本差異或商品進銷差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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