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利息收入的稅務處理
貸款利息收入是指銀行或其他信用機構向借款人放出錢財,借款人在一定期限內歸還,放款人所收取的本金以外的錢.《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第十七條規定:貸款是指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回收金額固定或可確定的非衍生金融資產.準備立即出售或在近期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資產;初始確認時被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非衍生金融資產;初始確認時被指定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資產;因債務人信用惡化以外的原因,使持有方可能難以收回幾乎所有初始投資的非衍生金融資產,以及企業所持證券投資基金或類似基金,不應劃分為貸款.《〈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應用指南》第一條(三)項規定:"貸款主要是指金融企業發放的貸款."
一、會計處理
會計處理主要依據《企業會計準則》、《小企業會計準則》、《企業會計制度》、《財政部關于增值稅會計處理的規定》(財會〔2016〕22號)等."貸款"科目對按規定發放的各種客戶貸款,包括質押貸款、抵押貸款、保證貸款、信用貸款,以及具有貸款性質的銀團貸款、貿易融資、協議透支、信用卡透支、轉貸款以及墊款等進行核算.
按發放貸款的本金和相關交易費用之和作為初始確認金額,用實際利率或者合同利率計算利息收入.《〈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應用指南》第一條(三)項規定:金融企業按當前市場條件發放的貸款,應按發放貸款的本金和相關交易費用之和作為初始確認金額.貸款持有期間所確認的利息收入,應當根據實際利率計算.實際利率與合同利率差別較小的,也可按合同利率計算.

二、稅務處理
(一)增值稅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后,貸款服務以提供貸款服務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質的收入為銷售額.《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3:《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第一條第(十九)項規定:2016年12月31日前金融機構農戶小額貸款利息收入(財稅〔2017〕44號文將時間延到2019年12月31日);國家助學貸款利息收入;國債、地方政府債利息收入;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的貸款利息收入;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積金在指定的委托銀行發放的個人住房貸款利息收入;外匯管理部門在從事國家外匯儲備經營過程中,委托金融機構發放的外匯貸款利息收入;統借統還業務中,企業集團或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以及集團所屬財務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債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業集團或者集團內下屬單位收取的利息均免征增值稅.
用合同利率或者實際利率計算利息收入,以應付利息日、實際收到日或者會計確定日為利息收入時間.金融企業按規定發放的貸款,《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企業貸款利息收入確認問題的公告》(2010年第23號)明確:"屬于未逾期貸款(含展期),根據先收利息后收本金的原則,按貸款合同確認的利率和結算利息的期限計算利息,債務人應付利息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屬于逾期貸款,其逾期后發生的應收利息于實際收到的日期,或者雖未實際收到但會計上確認為利息收入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金融企業已確認為應收利息逾期90天仍未收回,且會計上已沖減了當期利息收入,準予抵扣當期應納稅所得額.已沖減了利息收入的應收未收利息,以后年度收回時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釋義及適用指南》對第十八條釋義:企業利息收入金額,按有關借款合同或協議約定的金額確定.企業發放長期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可按實際利率法確認收入的實現.
對金融機構農戶小額貸款的利息收入,《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延續支持農村金融發展有關稅收政策》(財稅〔2017〕44號)第二條規定:2017年至2019年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90%計入收入總額.此前,財稅〔2014〕102號、財稅〔2010〕4號文有相似規定,只是后者規定小額貸款標準為單筆且該戶貸款余額總額在5萬元以下(含)貸款.
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以融資租賃方式將設備、物件等租給中國境內企業使用,租賃期滿后設備、物件所有權歸中國境內企業(包括租賃期滿后作價轉讓給中國境內企業),《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居民企業所得稅管理若干問題的公告》(2011年第24號)第四條第(一)項規定:非居民企業應以租賃費(包括租賃期滿后作價轉讓給中國境內企業的價款)扣除設備、物件價款后的余額,作為貸款利息所得.
三、案例分析
甲商業銀行于2017年1月1日向乙公司發放一筆農戶(小微企業)小額貸款10萬元,期限為1年,年利率為5%,甲銀行發放貸款時沒有發生交易費用,該貸款合同利率與其實際利率相同.假定甲商業銀行按季度編制財務報表,不考慮其他因素.甲商業銀行的賬務處理如下:
(1)2017年1月1日對外貸款時
借:貸款--本金 100 000
貸:吸收存款 100 000
(2)2017年3月31日確認含稅利息收入1 250(=100 000×5%÷12×3)
借:應收利息 1 250
貸:利息收入 1 179.25[=1 250÷(1+6%)]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款)70.75
(3)對于當期直接減免的增值稅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款) 70.75
貸:營業外收入 70.75
如果該農戶為非小微企業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減免稅款) 70.75
貸:營業外收入 70.75
稅務處理:與會計處理一致,不作納稅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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