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承兌托收手續計入什么科目
要計入管理費用中.
A.托收的基本涵義
托收(Collection)是債權人(出口方)委托銀行向債務人(進口方)收取貨款的一種結算方式.其基本做法是出口方先行發貨,然后備妥包括運輸單據(通常是海運提單)在內的貨運單據并開出匯票,把全套跟單匯票交出口地銀行(托收行),委托其通過進口地的分行或代理行(代收行)向進口方收取貨款.
托收業務的一般流程如圖所示:
B.托收的種類
托收是根據是否隨附貨運單據,分為跟單托收和光票托收.國際貿易中使用的多為跟單托收.跟單托收有兩種交單方式:付款交單和承兌交單.

付款交單
出口方在委托銀行收款時,指示銀行只有在付款人(進口方)付清貨款時,才能向其交出貨運單據,即交單以付款為條件,稱為付款交單.按付款時間的不同,又可分為即期付款交單和遠期付款交單.即期付款交單,出口方按合同規定日期發貨后,開具即期匯票(或不開匯票)連同全套貨運單據,委托銀行向進口方提示,進口方見票(和單據)后立即付款.銀行在其付清貨款后交出貨運單據.遠期付款交單,出口方按合同規定日期發貨后,開具遠期匯票連同全套貨運單據,委托銀行向進口人提示,進口方審單無誤后在匯票上承兌,于匯票到期日付清貨款,然后從銀行處取得貨運單據.
遠期付款交單和即期付款交單的交單條件是相同的:買方不付款就不能取得代表貨物所有權的單據,所以賣方承擔的風險責任基本上沒有變化.遠期付款交單是賣方給予買方的資金融通,融通時間的長短取決于匯票的付款期限,通常有兩種規定期限的方式:一種是付款日期和到貨日期基本一致.買方在付款后,即可提貨.另一種是付款日期比到貨日期要推遲許多.買方必須請求代收行同意其憑信托收據借取貨運單據,以便先行提貨.所謂信托收據,是進口方借單時提供的一種擔保文件,表示愿意以銀行受托人身份代為提貨、報關、存倉、保險、出售,并承認貨物所有權仍歸銀行.貨物售出后所得貨款應于匯票到期時交銀行.代收行若同意進口方借單,萬一匯票到期不能收回貨款,則代收行應承擔償還貨款的責任.但有時出口方主動授權代收行憑信托收據將單據借給進口方.這種做法將由出口方自行承擔匯票到期拒付的風險,與代收行無關,稱之為"付款交單,憑信托收據借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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