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資本公積需要交印花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金賬簿印花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25號)第一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執行"兩則"后,其"記載資金的賬簿"的印花稅計稅依據改為"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
第二條規定,企業執行"兩則"啟用新賬簿后,其"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大于原已貼花資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補貼印花.
投資性房地產年底公允價值評估增值部分進了"資本公積"科目是新準則的產物,上述通知規定的背景是財政部發布的《企業財務通則》和《企業會計準則》,新兩則已經替代了舊兩則,目前稅務總局尚未就此問題進行明確.
我們認為,在沒有文件對此明確之前,企業仍要按上述通知規定,即按"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計征印花,投資性房地產公允價值變動導致資本公積增加的部分需要繳納印花稅.

擴展資料:
印花稅性質特點:
(一)兼有憑證稅和行為稅性質
印花稅是單位和個人書立、領受的應稅憑證征收的一種稅,具有憑證稅性質.另一方面,任何一種應稅經濟憑證反映的都是某種特定的經濟行為,因此,對憑證征稅,實質上是對經濟行為的課稅.
(二)征稅范圍廣泛
印花稅的征稅對象包括了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的各種應稅憑證,凡書立和領受這些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要繳納印花稅,其征稅范圍是極其廣泛的.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和經濟法制的逐步健全,依法書立經濟憑證的現象將會愈來愈普通.因此,印花稅的征收面將更加廣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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