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年度成本多計該怎么調整?
以前年度成本多計了的調整分錄: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紅字)
貸:庫存商品-*** (紅字)
說明:把多做的成本沖銷,因為是以前年度的,只能通過"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把結轉的庫存商品沖回來.

以前年度應計未計收入成本要調整嗎?
銀行清產核資時將以前年度應計未計的收入、成本全部通過年初未分配利潤調整,在當年計算企業所得稅時是否需要調整?
我們理解您所述的以前年度應計未計的收入、成本是否是指銀行應收而未收的貸款本金及利息,根據自2002年11月7日發布之日起施行的《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保險企業所得稅有關業務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2]960號)規定:
一、金融企業貸款利息收入所得稅處理問題
(一)金融企業發放的貸款,應按期計算利息并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發放的貸款逾期(含展期,下同)90天尚未收回的,此前(含90天)發生的應收未收利息應按規定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此后發生的應收未收利息不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待實際收回時再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
(二)金融企業已經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或已按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的應收未收利息,如逾期90天(不含90天)仍未收回的,準予沖減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
因此,銀行以前年度應計未計的收入、成本,稅務上應按上述規定處理.
至于銀行清產核資時將以前年度應計未計的收入、成本全部通過年初未分配利潤調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五)項所稱利息收入,是指企業將資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構成權益性投資,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業資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貸款利息、債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約定的債務人應付利息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均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收付,均不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本條例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我們理解不應在2008年進行調整.
以前年度成本多計該怎么調整?上文介紹了這個內容的處理方式,這個是在以前年度損益里面調整的,關于多計少計未計這樣的情況,都是在以前年度損益調整核算,只是貸方的核算科目是根據實際情況去處理的,更多相關財務資訊,敬請關注會計學堂的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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