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稅率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 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117號)“一、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6萬元(含6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6萬元以上不超過30萬元的,企業所得稅征收稅率20%,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6萬元(含6萬元)的,按一半所得額計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稅率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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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微利企業包括哪些?
根據2007年12月6日出臺的《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規定,所謂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并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1)工業企業,則為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5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
(2)其他企業,則為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5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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