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扣代繳境外企業所得稅額除6%怎么算

2019-10-17 14:48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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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扣代繳境外企業所得稅額除6%怎么算

根據《源泉扣繳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在計算需代扣代繳稅款時應根據稅款負擔對象的不同區分以下情況:

1、稅款由境外非居民企業承擔,此時發票上的金額為含稅金額,按以下方式計算代扣代繳稅款:

扣繳增值稅稅額=含稅金額÷(1+6%)×6%

扣繳企業所得稅稅額=含稅金額÷(1+6%)×企業所得稅稅率

此外,還應按照規定在主管地稅機關代扣代繳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

2、稅款由扣繳義務人負擔的,《源泉扣繳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此情形下應將非居民企業取得的不含稅所得換算成含稅收入,再計算應扣繳的稅款,具體如下:

含稅金額=不含稅金額÷(1-6%×城建及教育費附加率-企業所得稅稅率)×(1+6%)

扣繳增值稅應納稅額=含稅金額÷(1+6%)×6%

扣繳企業所得稅稅額=含稅金額÷(1+6%)×企業所得稅稅率

此外還應按照規定在主管地稅機關代扣代繳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

代扣代繳境外企業所得稅額除6%怎么算

特定業務如何預繳(征)所得稅額

1、"特定業務計算的應納稅所得額":填報按照稅收規定的特定業務計算的應納稅所得額.從事房地產開發業務的納稅人,本期取得銷售未完工開發產品收入按照稅收規定的預計計稅毛利率計算的預計毛利額填入此行.

2、企業所得稅月(季)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2015年版)第14欄:"特定業務預繳(征)所得稅額"填報按照稅收規定的特定業務已經預繳(征)的所得稅額.建筑企業總機構直接管理的跨地區設立的項目部,按規定向項目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的企業所得稅填入此行.

3、相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適用于實行查賬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居民納稅人在月(季)度預繳企業所得稅時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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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外支付傭金不需要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如收款方為個人,在對方沒有提供發票,也即沒有在向稅局申請代開發票時繳納相關稅款時,應該由支付方代扣代繳相關稅款。   關于代扣代繳義務人,亦稱“扣繳義務人”,即有義務從持有的納稅人收入中扣除應納稅款并代為繳納的企業或單位。   代扣代繳涉及的稅種有:   1、個人所得稅,個人所得稅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   2、增值稅,境外的單位或個人在境內銷售應稅勞務而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其應納稅款以代理人為扣繳義務人;沒有代理人的,以購買者為扣繳義務人。   3、營業稅中,(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其境內代理人為扣繳義務人;在境內沒有代理人的,以受讓方或者購買方為扣繳義務人。(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扣繳義務人。   4、城市維護建設稅中,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義務人同時也是城市維護建設稅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義務人。   5、資源稅中,收購未稅礦產品的單位為資源稅的扣繳義務人。   6、消費稅中,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貨時代收代繳稅款。   7、印花稅中,運費結算付方應繳納的印花稅,應由運費結算收方或其代理方實行代扣匯總繳納。   8、車船稅中,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的保險機構為機動車車船稅的扣繳義務人,應當依法代收代繳車船稅。   支付傭金,應由收款方提供發票,收款方在開具發票或到稅局申請開具發票時,會由主管稅局征收相關稅款,在這種情況下,支付方不需要代扣代繳任何稅款。   當收款方未提供發票時,則支付方應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銷、代理等服務活動取得收入征收營業稅和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7]103號)規定代扣代繳相關稅種: 1、非本企業雇員為企業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銷、代理等服務活動取得傭金、獎勵和勞務費等名目的收入,無論該收入采用何種計取方法和支付方式,均應計入個人從事服務業應稅勞務的營業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和其他有關規定計算征收營業稅, 2、上述收入扣除已繳納營業稅稅款后,應計入個人的勞務報酬所得,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其他有關規定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3、“雇員或非雇員從聘用的企業取得的收入的,該企業即為雇員或非雇員應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應按照有關規定按期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并代扣代繳上述稅款”。 因此,支付傭金應取得發票,在取得收款方發票的情況下,不需要代扣代繳稅款;在未取得發票的情況下,應予代扣代繳營業稅及個人所得稅,不需要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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