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服務加上廣告發布費的稅率多少
屬于文化創意服務/廣告服務,應適用6%的稅率.不用交文化事業費了.
廣告服務,是指利用圖書、報紙、雜志、廣播、電視、電影、幻燈、路牌、招貼、櫥窗、霓虹燈、燈箱、互聯網等各種形式為客戶的商品、經營服務項目、文體節目或者通告、聲明等委托事項進行宣傳和提供相關服務的業務活動.包括廣告代理和廣告的發布、播映、宣傳、展示等.
根據上述規定,(1)對廣告設計、策劃,屬于文化創意服務/設計服務,應適用6%的稅率.(2)對廣告制作費,現實情況中,廣告業務必經的設計、制作、發布等各環節通常情況下是不可分離的,即使是制作費用的發生也是基于要發布廣告的目的而從事的制作,可以按照上述"提供相關服務的業務"為歸屬,將制作費歸入廣告費用.因此,廣告公司開具的廣告制作費,屬于文化創意服務/廣告服務,應適用6%的稅率.納稅人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規定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企業取得的按17%稅率的廣告制作費專用發票,不可以抵扣進項稅額.目前部分地區對廣告制作費有不同的規定,具體請進一步咨詢主管稅務機關執行口徑.

自2013年8月1日起,納稅人提供廣告策劃、設計、制作取得的收入不再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
廣告公司主要涉及的稅種有企業所得稅,增值稅以及附征的城建稅、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印花稅等等.
《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十條規定,印花稅只對稅目稅率表中列舉的憑證和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征稅. 《印花稅暫行條例》中所附印花稅稅目稅率表中列明,加工承攬合同包括加工、定作、修繕、修理、印刷、廣告、測繪、測試等合同,應由立合同人按加工或承攬收入萬分之五貼花.
如果通俗理解,此處的廣告合同應僅指廣告制作合同,制作企業與廣告公司應分別就各自所執合同貼花.而企業與媒體簽訂的廣告發布合同不屬于印花稅稅目稅率表中所附的合同種類,無需貼花.但沈陽、北京等諸多稅務部門認為,廣告發布合同也應按加工承攬合同稅目繳納印花稅.因此,就給廣告公司印花稅的征收留下了遺憾.
好在稅率不高,按加工或承攬收入萬分之五貼花,一般小企業還承受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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