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項稅轉出主要注意哪些方面

2019-10-09 20:44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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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財務工作者來說,進項稅額轉出應該不是一個陌生的詞匯.但是在日常工作中,會計朋友們也十分煩惱,時不時可能會接到稅局的電話,要求做一筆進項稅額轉出.那么,進項稅轉出主要注意哪些方面?小編在這里整理了幾種常見的關于進項稅問題以及相關的實務案例,大家可以跟著小編往下看看.

進項稅轉出主要注意哪些方面

用于不動產及在建工程的外購貨物及應稅勞務

在做進項稅額管理的時候,應注意,先將固定資產撇除,固定資產在增值稅的稅法上和會計上是不一樣的,會計上的固定資產包括不動產和不動產以外的動產,而增值稅稅法上的固定資產僅指使用年限在12個月以上的動產,而不動產就叫"不動產"或"不動產在建工程".

《條例》第十條: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條例第十條第(一)項和本細則所稱非增值稅應稅項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稅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和不動產在建工程.

前款所稱不動產是指不能移動或者移動后會引起性質、形狀改變的財產,包括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均屬于不動產在建工程.

在營改增之后,轉讓無形資產的條例細則發生了變化,目前除了轉讓土地使用權是交營業稅,其余的如轉讓商標權、著作權、專利技術、非專利技術等等,都已經交增值稅了.所以與轉讓無形資產并且交增值稅有關的項目,相關的進項稅額是可以抵扣的.只有與轉讓土地使用權有關的進項稅額才不得抵扣,但是銷售不動產和不動產在建工程,目前還是交營業稅的,相應的進項稅額是不得抵扣的.

條例和細則中對于不動產的規定依舊是原則性的,而頒布之后,由于爭議比較大,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在財稅[2009]113號 中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第二款所稱建筑物,是指供人們在其內生產、生活和其他活動的房屋或者場所,具體為《固定資產分類與代碼》(GB/T14885-1994)中代碼前兩位為"02"的房屋;所稱構筑物,是指人們不在其內生產、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體為《固定資產分類與代碼》(GB/T14885-1994)中代碼前兩位為"03"的構筑物;所稱其他土地附著物,是指礦產資源及土地上生長的植物.

《固定資產分類與代碼》(GB/T14885-1994)電子版可在財政部或國家稅務總局網站查詢.

以建筑物或者構筑物為載體的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無論在會計處理上是否單獨記賬與核算,均應作為建筑物或者構筑物的組成部分,其進項稅額不得在銷項稅額中抵扣.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是指:給排水、采暖、衛生、通風、照明、通訊、煤氣、消防、中央空調、電梯、電氣、智能化樓宇設備和配套設施.

在2010年,《固定資產分類與代碼》(GB/T14885-1994)被廢止,新的《固定資產分類與代碼》與舊版有一部分重疊,也有一部分不同,而財稅政策沒有針對新國標發表新的政策,所以造成對于某些項目的稅企爭議.其次,由于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的列舉中沒有"等",對于沒有列舉到的項目,基層稅務機關不能擴大解釋.當企業與稅務機關有爭議的時候,應忠實稅法的本意,在2009年的增值稅改革中,擴大了抵扣范圍,將原本不允許抵扣的動產類設備允許抵扣,不動產之所以不允許抵扣,是由于房地產和建筑類公司目前沒有參與營改增,所以增值稅的抵扣鏈條在這一邊斷掉了,所以下游企業的不動產在建工程是不能抵扣的.某些有爭議的事項,與房地產或建筑公司并沒有直接的必然關系,如化工企業地下的管網,稅務局認為如果移動,會改變其形狀或性質,故屬于不動產.而實際上,工業管網是甲供的,是企業直接采購的,建筑公司只是進行安裝,相關的安裝費是不抵扣的;而化工企業從工業企業之間買賣管網的增值稅進銷項鏈條是完整的,是理所當然可以抵扣的;其次,工業管網不屬于房屋建筑物的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只有入戶的如自來水管、煤氣管等是不能抵扣的;而有些地方的稅務局認為,埋在地下的管網屬于土地附著物,而在113號文中,明確指出土地附著物僅指礦產資源及土地上生長的植物,是屬于擅自擴大范圍,因此企業也可以從這個方面維護自己的利益.

既要注意與不動產相關的外購貨物,也要注意采購應稅服務的進項抵扣問題.

例如企業購買的一棟房子,所買的鋼材、水泥、空調等的進項稅是不能抵扣的,而買這些東西時候的運輸公司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倉儲這些東西的專用發票,同樣是不得抵扣的.在實際操作中,由于企業一般都是固定和一家物流公司合作,產品、原料和建筑的材料都是由同一家公司運,而年度結賬時都是結在一張發票上的,企業可能沒有將結算清單中運輸水泥鋼材的相應運輸費做進項轉出,或者由于清單不夠明確,企業將所有運輸費用一并抵扣了,由此引發了稅務風險.

進項稅轉出主要注意哪些方面

具有共同用途的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問題

《細則》第二十一條:條例第十條第(一)項所稱購進貨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稅應稅項目(不含免征增值稅項目)也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以下簡稱免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固定資產.

前款所稱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超過12個月的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工具、器具等.

在增值稅的法規中,將固定資產分為不動產和非不動產,增值稅法規中的固定資產和會計中的概念是不一樣的.

條款中的固定資產屬于動產的概念,作為動產之類的固定資產從2009年1月1日起允許抵扣,從2013年8月1日起,交過消費稅的小汽車之類的進項稅也可以抵扣了.但是如果這些動產是專門用于營業稅項目、免稅項目、簡易征收項目或者用于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的,用于集體福利的,或者個人消費的,依然是不可以抵扣的.例如食堂的微波爐或灶具,可以取得增值稅專用但是不得抵扣.根據《細則》第二十一條:條例第十條第(一),如果企業外購的固定資產同時用于所列舉的項目,與多個項目同時相關,那么所取得的進項稅是可以抵扣的.

例如辦公室采購或租賃的電腦、打印機等設備,是同時支持免稅和應稅的生產經營活動,那么它的進項稅是可以抵扣的.和食堂采購設備專門用于福利項目不同,稅法在這個方面也有所放開.同樣在新的營改增政策財稅[2013]106號中,也有所體現.

第二十四 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應稅服務.其中涉及的固定資產、專利技術、非專利技術、商譽、商標、著作權、有形動產租賃,僅指專用于上述項目的固定資產、專利技術、非專利技術、商譽、商標、著作權、有形動產租賃.

106號文比增值稅條例細則擴大了范圍,把專利技術、非專利技術、商譽、商標、著作權、有形動產租賃列入范圍,使具有復合功能的東西能夠抵扣,實際上就是資本化的東西,資本化的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是可以抵扣的;如果是存貨一類的東西、水電費一類的東西,那么需要按照一定的規則做進項稅額轉出.允許抵扣的一定是資本化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一類的東西具有復合用途的允許抵扣.

案例解析

某公司外購煤炭進行煤化工生產,同時產出尿素和氮氨.試分析該企業的進項稅額抵扣問題.

煤炭煤化工生產時,首先產出的是氮氨,對氮氨進一步提純可產出尿素.氮氨是增值稅應稅項目,而尿素是免稅的.

不同生產車間設備的進項稅額,*9道工序的生產設備,由于同時和應稅項目和免稅項目有關,所以是可以進項稅抵扣的.后續尿素提純階段的專用提純設備,由于尿素是免稅的,這些設備的進項稅必須轉出.

與設備設計費、運費、審計費等相關的進項稅額,如果與設備相關的費用都被資本化到固定資產原值中或者先計入在建工程,費用應同設備相對應,可抵扣的設備的費用可抵扣,不可抵扣的設備的費用應進項轉出.

如果企業在入賬時,例如將所有的審計費用都計入管理費用,所有的運費都計入營業費用,由于這些費用都被費用化,稅務局可以要求企業將這些項目按照增值稅應稅收入、免稅收入、營業稅收入的占比做進項稅額轉出.

對于設備修理費用的進項稅額,如果設備本身是不能抵扣的,已進行進項轉出,那么其相應的修理費用也是不得抵扣的.

用于交際應酬和個人消費

《細則》第二十二條:條例第十條第(一)項所稱個人消費包括納稅人的交際應酬消費.

案例解析

C公司某高管自費40萬購入一輛小汽車公私兼用,購買時開具公司抬頭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購車所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是否可以抵扣?這樣的做法會存在哪些潛在的風險?同時,公司出資購入的汽車,同時用于員工上下班接送和商務外出,汽車使用的汽油費發票可以抵扣嗎?

高管自費買汽車開公司抬頭,公司在做賬時一定是"借-固定資產","貸-其他應付款"或"貸-應付賬款XXX",有些公司在入賬后有一套流程,寫"XXX自費購車,交由公司使用",這就表明這車的產權是個人的,且在個人使用,完全可以認為是個人資產,公司不可以抵扣.如果是個人購車后租給公司使用,并在國稅局代開租賃發票,這種情況下是可以抵扣的.個人需與公司簽私車公用協定,并在合同中約定租金支付方法和資產的管理方法.同時,租金必須合理.

由于各地的稅務機關對于接送員工上下班的車輛的定性不同,相關費用的處理也不同.如果當地稅務局認為接送員工上下班的車輛是屬于福利項目,相關的折舊和攤銷費用計入職工福利費,那么這部分的汽油進項稅就不得抵扣,修理費也不得抵扣.如果當地稅務局認為接送員工上下班屬于公務交通,那么車輛的折舊和租金等都不計入福利費,那么汽油費的進項稅可以抵扣.

對于用于商務外出的汽車使用的汽油費和修理費,只要取得公司抬頭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且真實發生,那么都是可以抵扣的.

案例解析

D公司購進200盒進口食品,原本打算在新年作為員工福利分發給員工,因此在購買時開具了增值稅普通發票;而后在年底客戶拜訪中,銷售部將其中40盒作為禮品贈送給客戶,那么作為禮品的40盒食品應當如何處理?

根據《細則》,如果購買的東西用于公司的外部,如交際應酬、對外投資、以物易物、抵債、贈與他人等,需要視同銷售;如果購買的東西用于公司內部,如不動產在建工程、公司內部個人的福利消費等,是不需要視同銷售的,但是進項稅不允許抵扣.? 作為禮品贈送給客戶的40盒食品應以市場銷售價格進行視同銷售,提出銷項稅,并將報關時海關已經征收的增值稅額做進項轉出.此外,地稅局還要征收20%的個人所得稅.交際應酬的禮品的稅負是比較重的.

用于職工福利

注意如下事項:

勞保用品與福利用品的區分;

食堂、宿舍等場所的水電費進項稅額抵扣;班車費用.

僅限于與生產經營活動直接相關的勞保用品,如工作服、手套、防護用品等,進項稅可以抵扣;與福利相關或福利性質的勞保用品,如公司食堂廚師的工作服,與生產經營沒有直接關系,進項稅不得抵扣.

而在實際操作中,很多企業沒有事前進行區分,例如有些企業廠區食堂的水電表與總表沒有進行區分,在取得水電費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時全部抵扣.根據稅法,在應稅與非應稅、能夠抵扣的和不能抵扣的項目無法分清時,就剝奪進項稅抵扣的權利.因此給企業造成慘重的損失.

進項稅轉出主要注意哪些方面的問題上文會計學堂小編已經詳細講解了,大家通過實際案例的分析應該更加容易明白了,對于已抵扣進項稅額的購進貨物等,發生不得抵扣情形的,應當將該進項稅額從當期進項稅額中扣減;無法確定該進項稅額的,按照當期實際成本計算應扣減的進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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