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開發企業什么時候到稅務部門備案
公司剛成立,需要在30天內到稅務局辦理稅務登記,然后按照稅法和稅務局的要求進行正常的申報納稅。
備案是指存檔備查。它是相對于"審批"的一個概念,既你有義務讓稅務機關知道某件事,但不需要他們的批準同意。
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的產品如何確定完工的時間?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1號)規定,企業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包括土地的開發,建造、銷售住宅、商業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著物、配套設施等開發產品。除土地開發之外,其開發產品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視為已經完工:(1)開發產品竣工證明材料已報房地產管理部門備案。(2)開發產品已開始投入使用。(3)開發產品已取得了初始產權證明。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產品完工條件確認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201號)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建造、開發的開發產品,無論工程質量是否通過驗收合格,或是否辦理完工(竣工)備案手續以及會計決算手續,當企業開始辦理開發產品交付手續(包括入住手續)、或已開始實際投入使用時,為開發產品開始投入使用,應視為開發產品已經完工。房地產開發企業應按規定及時結算開發產品計稅成本,并計算企業當年度應納稅所得額。

房地產公司什么時候進行所得稅清算
1、國稅發〔2009〕31號第三條,如果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產品竣工證明材料已報房地產管理部門備案,應視同已經完工,需進行已完工產品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2、國稅發〔2009〕31號文件第三十四條,企業在結算計稅成本時其實際發生的支出應該取得但未取得合法憑據的,不得計入計稅成本,待實際取得合法憑據時,再按規定計入計稅成本。
3、國稅發〔2009〕31號第三十五條,開發產品完工以后,企業可在完工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前選擇確定計稅成本核算的終止日,不得滯后。凡已完工開發產品在完工年度未按規定結算
計稅成本,主管稅務機關有權確定或核定其計稅成本,據此進行納稅調整,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對其進行處理。
實務中,不少房地產企業竣工項目備案后并未及時進行完工清算,有意或無意導致少交企業所得稅,所以一定要及時進行所得稅完工清算。
房地產開發企業什么時候到稅務部門備案?其實不僅房地產開發企業需要去稅務部門備案,其他的企業同樣是需要到財務部門備案,建議在備案之前就應該要清楚相關規定跟實際的資料、流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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