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疾人保障金計算公式
應繳納的保證金=(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X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安排殘疾人就業比例 - 上年用人單位時間安排的殘疾人及就業人數)X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
殘疾人保證金的繳納流程如下:
1、殘疾人就業情況審核.已安排殘疾人就業的用人單位應于8月1日至9月15日,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所在地的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申報上年本單位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并由該機構進行審核.未在規定時間內申報的,視為未安排殘疾人就業.
2、申報繳納地點.用人單位應向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的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繳納保障金.
3、申報繳費期限.保障金的申報繳費期限為11月1日至12月15日.
4、申報繳納方式.用人單位可以選擇網上申報或上門申報的方式進行保障金申報,并對申報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依照有關規定不需繳納保障金的用人單位也要進行"零申報".
5、申報需提交的資料.選擇上門申報方式的用人單位已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應當提交《北京市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審核確定書》和《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繳費申報表》.未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應當提交《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繳費申報表》.
6、逾期懲罰: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繳納保障金的,按照《殘疾人就業條例》的規定,由保障金征收機關提交財政部門,由財務部門予以警告,責令期限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還應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滯納金.滯納金按照保障金入庫預算級次繳入國庫.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規定
1、殘疾人就業比例:不得低于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1.5%~1.7%,具體比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規定.
根據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最新政財稅(2015)72號第八條規定,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差額人數和本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之積計算繳納.行政區域內安排對象不足的,經當地殘疾人工作協調委員會批準,可按實有殘疾人數量降低就業比例,繳納標準為:(單位上年底實際在職職工人數×應安排比例數-在崗殘疾人職工人數)×上年度當地年平均職工工資.該費用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地方稅務局負責征收,沒有分設地方稅務局的地方,由國家稅務局負責征收.各省可另行規定征收機關.繳納辦法可按月繳納,也可由各地征收機關另有規定.
安排殘疾人就業必須是單位正式職工或與單位依法簽定1年(含1年)以上勞動合同,按國家規定由所在單位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并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職工.已安排的殘疾軍人和因工致殘人員,經鑒定符合國務院規定的殘疾標準,并辦理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方可計入安置比例.

未按規定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相關處罰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關于印發《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規定: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繳納保障金的,按照《殘疾人就業條例》的規定,由保障金征收機關提交財政部門,由財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還應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滯納金.滯納金按照保障金入庫預算級次繳入國庫.
2、繳納殘保金原因: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未達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比例的,應當繳納保障金.
3、殘疾人就業規定:用人單位安排1名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1至2級)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1至3級)的人員就業的,按照安排2名殘疾人就業計算.
4、繳納殘保金標準:保障金年繳納額=(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所在地規定的安排殘疾人就業比例-上年用人單位實際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
【說明】
①單位年底實際在職職工人數包括單位固定工、合同工、臨時工(6個月以上),與計稅工資人數一致.
②在崗殘疾職工人數是指經殘聯勞動服務機構確認的殘疾人數.
③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按用人單位上年在職職工工資總額除以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計算.
④職工工資總額為應發工資,包括工資、獎金、津貼及五險、一金.
殘疾人保障金計算公式上文中會計學堂小編已經詳細列出,相關財務人員要注意的是如果違反規定,會被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還應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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