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資產一次扣除限額多少
根據財稅〔2018〕54號文件《關于設備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企業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進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
單位價值超過500萬元的,仍按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5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06號)等相關規定執行.
《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第三條,固定資產是指同時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資產:(一)為生產商品、提供勞務、出租或經營管理而持有的;(二)使用壽命超過一個會計年度.由此可見,會計準則并沒有對固定資產的標準進行規定,企業可以根據自身情況在準則規定的范圍內自行定義. 企業會計準則和稅務標準不同,做賬按會計準則,報稅按稅務規定,形成稅會差異.
固定資產一次性稅前扣除政策
政策概述:
企業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進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500萬元的,仍按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5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06號)等相關規定執行.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八條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設備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4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設備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執行問題的公告》(國家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6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5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06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4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68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修訂后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3號)

相關問答
隨著財稅〔2018〕54號(以下簡稱"54號文")下發,關于500萬元一次性扣除涉及一些實務操作的財稅問題陸續整理出來,供大家工作中參考,可能與后續國家稅務總局出臺的配套文件有出入.
1、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可以適用"54號文"規定的優惠政策嗎?
答:不可以適用.《企業所得稅法》第一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以下統稱企業)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依照本法的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不適用本法.即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不是企業所得稅納稅人,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的相關所得稅征收,按照《國務院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征收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發[2000]16號)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財稅[2000]91號)以及相關稅收政策,凡實行查賬征稅辦法的,生產經營所得比照《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計稅辦法》的規定和相關稅收政策確定.
2、固定資產的定義是如何規定的?
答:會計定義:固定資產,是指同時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資產:(一)為生產商品、提供勞務、出租或經營管理而持有的;(二)使用壽命超過一個會計年度.使用壽命,是指企業使用固定資產的預計期間,或者該固定資產所能生產產品或提供勞務的數量.
企業所得稅定義:固定資產,是指企業為生產產品、提供勞務、出租或者經營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時間超過12個月的非貨幣性資產,包括房屋、建筑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設備、器具、工具等.
二者沒有本質的區別,符合固定資產定義的資產按其規定資本化處理,通過"固定資產"會計科目進行核算.
3、適用500萬以下一次性扣除政策,是否一定形成稅會差異呢?
答:會計上固定資產的折舊方法有年限平均法(直線法)、工作量法、雙倍余額遞減法和年數總合法等.另外企業需要根據具體情況合理預計固定資產凈殘值.
企業所得稅"54號文"規定,"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可以不留凈殘值,全額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
根據上述會計上、稅法上規定的折舊方法等差異情況,必然產生稅會間差異,而且這種差異會在固定資產存續期間一直存在.
4、"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如何來理解呢?
答:這句話可以分為三個層次來理解,第一個層次是"允許"而不是"強制必須",第二個層次是"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只是計入成本費用而已,并不是一次性全額稅前扣除的概念,第三個層次是一次性計入成本費用后按現行的企業所得稅法規定進行稅前扣除.比如:企業購置用于福利部門的固定資產,按照國稅函[2009]3號文處理,一次性計入職工福利費,須按限額扣除;企業購置的固定資產是用專項政府補助購置的,符合并使用了不征稅收入政策,但是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后,根據財稅[2011]25號文規定,該成本費用也是不得稅前扣除的,也要按規定調增處理.總之,一次性計入成本費用并不等于一次性稅前扣除.
5、一次性扣除和加速折舊是什么關系?
答:加速折舊政策包括一次性扣除政策,還有縮短折舊年限,或選擇采取雙倍余額遞減法或年數總和法進行加速折舊等方法.
固定資產一次扣除限額多少?會計學堂小編告訴你,企業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進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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