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付款的稅務風險

2019-09-29 15:36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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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納稅人或者公司在日常的經營中如果不按規定謹慎做事,就會產生一些稅收風險.例如委托付款.委托付款的稅務風險有哪些呢?有可能債權方會要求重新支付或是以某些原因為借口要求返還相應款項.在下面的文章中會計學堂的老師為大家講解了怎樣對風險進行規避.

委托付款的稅務風險

委托付款應謹慎,小心有風險.

在日常的經濟往來中,由于各種原因,對方單位可能不直接收款、付款,而是委托其他單位/個人代收代付.遇到這種情況一下要小心謹慎,不能僅憑對方業務人員或財務口頭通知,一定要有相應的書面委托或通知,否則可能遇到以下風險:

債權單位委托第三方單位代收時,債權單位可能聲稱自己沒有收到款項,要求重新支付;

債務單位委托第三方單位代為支付時,第三方單位可能會以"返還不當得利"要求返還相應款項.

風險防范:在債權單位要求將款項支付給第三方時,可要求其提供相應的書面委托書、或書面通知,明確寫明委托第三方單位代收;債務單位讓第三方單位代為支付時,應由債務單位和第三方單位寫出書面說明,共同確認"由第三方單位代債務單位代為支付款項"的事實.

委托付款的稅務風險

委托收款如何開具發票?

A公司將貨物銷售B公司,向B公司開具發票并收取貨款.如A公司出現問題所述情形,存在購貨和付款單位不一致,稅務機關對此可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的通知》(國稅發[2008]51號)相關規定,開展"票、貨、運、款是否相符"的協查.

因此,A公司出示的"委托收款證明"要經稅務機關核查后的認可.

在這情況下,B公司也會出現支付貨款與開具發票單位不一致現象,稅務機關除協查外,還可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增值稅征收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5]192號):*9條第(三)款規定,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支付貨款、勞務費用的對象.納稅人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支付運輸費用,所支付款項的單位,必須與開具抵扣憑證的銷貨單位、提供勞務的單位一致,才能夠申報抵扣進項稅額,否則不予抵扣.

綜上,我們認為A、B應依照上述規定安排涉稅事項,減少由開具和取得發票、付款方面而引起其他的涉稅風險.

委托付款在稅收上是存在很多風險的,例如債權方會要求重新支付或是以某些原因為借口要求返還相應款項,這些都是有過例子的.文章為大家整理了如何去規避這些風險.會計學堂小編在此提醒大家,要懂得謹慎行事,按規定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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