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用本企業生產的水泥為什么不用視同銷售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2008年第538號)第十條規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2008年第50號)第四條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四)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根據以上規定,該公司領用自己生產的水泥用于一、二用途的行為,無需做進項稅額轉出.而該公司自己領用自產水泥用于生產免稅的建材產品,也不屬于應視同銷售的情形.

第二十三條:條例第十條第(一)項和本細則所稱非增值稅應稅項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稅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和不動產在建工程.
前款所稱不動產是指不能移動或者移動后會引起性質、形狀改變的財產,包括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均屬于不動產在建工程.
根據以上規定,若該公司發生的采掘完后的廢棄巷道的回填費用計入不動產在建工程,應做視同銷售處理.否則,不應做視同銷售處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的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一)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三)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四)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五)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六)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
(七)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
(八)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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