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表蓋什么章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推行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73號)第四條關于紅字發票開具第(一)項規定,主管稅務機關通過網絡接收納稅人上傳的《信息表》,系統自動校驗通過后,生成帶有"紅字發票信息表編號"的《信息表》,并將信息同步至納稅人端系統中.
根據上述規定,納入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的納稅人,可在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中填開并上傳《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表》或《開具紅字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表》(簡稱信息表).銷售方憑稅務機關系統校驗通過的《信息表》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在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中以銷項負數開具.紅字專用發票應與《信息表》一一對應.納稅人也可憑《信息表》電子信息或紙質資料到稅務機關對《信息表》內容進行系統校驗.
同時上述文件沒有規定《信息表》需要加蓋主管稅務機關的印章,那么需要加蓋開具紅字信息表的單位印章嗎?
沒有文件說加蓋章什么的,但是如果你是發票接收方,需要銷售方根據你開具的《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表》(紙質)開具紅字發票,那么建議加蓋公章或者發票專用章,以示負責.

拓展資料
紅色增值稅專用發票:
銷貨方開具專用發票后,發生退貨或銷售折讓時,在未收到購貨方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的《進貨退出或索取折讓證明單》(以下簡稱《證明單》)以前,不得開具增值稅紅字專用發票;銷貨方收到《證明單》后,根據退回貨物的數量、價款或折讓金額向購買方開具增值稅紅字專用發票.增值稅紅字專用發票的存根聯、記帳聯作為銷售方扣減當期銷項稅額的憑證.增值稅紅字專用發票所注明的增值稅額和《證明單》注明稅額必須相等.
開具方法:
不符合作廢條件的,可根據下列要求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
1、可申請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范圍
購買方取得專用發票后,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廢條件的,以及銷售方因多次抄稅,已抄稅的發票在當月不能按作廢處理的,或者因銷貨部分退回及發生折扣折讓行為的,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開具紅字增值稅發票的有關事宜.
2、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流程
購買方應先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申請單》(以下簡稱《申請單》),主管稅務機關進行審核后,出具《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通知單》(以下簡稱《通知單》).銷售方憑購買方提供的《通知單》方可開具紅字專用發票.
購買方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出具《通知單》時,應提供以下資料:
(1)《申請單》(應加蓋購買方財務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
(2)對應藍字發票原件及復印件(復印件上應加蓋購買方財務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
(3)涉及退貨、索取折扣折讓的,應提供相關合同、協議原件及復印件(復印件上應加蓋購買方公章);
(4)對應藍字發票相關記賬憑證原件及復印件(復印件上應加蓋購買方財務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
(5)承諾書(表明該筆業務確系真實退貨,若實際未發生退貨,承諾不抵扣.僅適用于"超期發票".)
(6)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 .
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退回原件,復印件與《申請單》第二聯留存.
《申請單》所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應經稅務機關認證.經認證結果為"認證相符"并且已經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購買方在填報《申請單》時可不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
經認證結果為"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專用發票代碼、號碼認證不符"的,購買方在填報《申請單》時應填寫具體原因及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
購買方所購貨物不屬于增值稅扣稅項目范圍,取得的專用發票,需要開具紅字發票的,由購買方填報《申請單》,并在《申請單》上填寫具體原因以及相對應藍字專用發票的信息,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出具《通知單》.
購買方主管稅務機關開具《通知單》時,對實際發生退貨或銷售折讓,抵扣聯未經認證,且已超過認證期限的,應在《通知單》上注明"超期發票"字樣.注明"超期發票"的《通知單》開具只能由購買方提出申請.
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通知單》一式三聯并加蓋主管稅務機關印章:第一聯由購買方主管稅務機關留存;第二聯由購買方送交銷售方留存;第三聯由購買方留存.
開具有"超期發票"字樣《通知單》的主管稅務機關,應按月審核相應業務發生情況,對實際未發生退貨或銷售折扣折讓,屬超期換票行為則不予抵扣進項稅款.
通過上文 我們就得知出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表需要蓋公章或者發票專用章,以示負責.此文章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更多相關財務咨詢,敬請關注會計學堂的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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