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暫估的成本年末要全部沖回嗎

2019-09-23 16:29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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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生產經營,產生利潤,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個人取得收入,也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企業通過銷售商品、提供服務取得收入,當月確認收入,需要繳納相關稅費,以前暫估的成本年末要全部沖回嗎?

以前暫估的成本年末要全部沖回嗎

財務處理程序上應該沖減暫估成本,然后按照實際成本入賬,但入賬的時候要考慮差異是不是很大,差異原因是什么。如果是重大差異而且屬于計算錯誤或當時的估計不充分、不準確應該屬于會計差錯更正調整期初數。

如果差異不大或差異原因是因為今年新掌握的信息、新發生的情況引起,不屬于差錯更正調整當期成本

沖減跨年度收入和成本的分錄:

沖減收入

借:應收賬款 (紅字)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紅字)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 (紅字)

沖回成本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紅字)

貸:庫存商品-***               (紅字)

把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結轉到未分配利潤

借: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以前暫估的成本年末要全部沖回嗎

暫估成本在匯算清繳時的處理規定

首先沖平暫估入賬的憑證(紅字),借:原材料 貸:應付賬款

其次根據發票計入原材料,借:原材料 借:應交稅費-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銀行存款或應付賬款

第三將原材料轉入上年的損益,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貸:原材料

第四將以前年度損益調整轉入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借: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暫估成本”納稅調整常見誤區:

《新辦法》直接取消了“應取得而未取得”的處罰條款,體現了稅務機關作為發票及稅收管理機關的管理責任,而不是像過去那樣將部分責任轉嫁給接受方承擔。前面討論的“暫估成本”,即“成本已發生,而未取得發票”的情形,在2011年所得稅匯算清繳過程中,按照現有的法律規定,并不需要調整,即不需要補繳企業所得稅。

《新辦法》處在完善過程中,及時取得發票入賬仍是納稅人的最佳選擇。

以前暫估的成本年末要全部沖回嗎?暫估成本每月都是月底計提月初沖回,一直到發票回來為止.與是不是年底無關。暫估成本和預提費用形成的主要原因是因為發票回來不及時,但做賬需要不得不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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