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聯方債務豁免的會計處理
在會計處理上,對于因債權人豁免債務而導致債務人少償還的負債,新準則相對于原準則的一個變化,就是對債務人因債權人讓步而豁免或少償還的債務計入"營業外收入"確認為當期損益,而不再計入"資本公積"確認為所有者權益.為遏制上市公司利用關聯交易轉移利潤、粉飾財務狀況和經營業績等,根據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財政部關于做好執行會計準則企業2008年年報工作的通知》(財會函〔2008〕60號)中規定了"企業接受的捐贈和債務豁免,按照會計準則規定符合確認條件的,通常應當確認為當期收益.如果接受控股股東或控股股東的子公司直接或間接的捐贈,從經濟實質上判斷屬于控股股東對企業的資本性投入,應作為權益性交易,相關利得計入所有者權益(資本公積)".該文件把接受債務豁免和捐贈資產分為了兩個層次進行會計處理:來自股東方或者控股股東的子公司(關聯方)的利益,計入所有者權益中去,不計入損益;來自其他方的利益,可以計入到當期損益中.該會計處理在一定程度上就能遏制特殊的關聯交易帶來的利潤虛增的問題.應注意的是,上市公司與控股股東等關聯方發生的交易,并非要全部作為權益性交易處理,判斷的原則主要是看上市公司與控股股東等關聯方發生的交易是否基于正常商業目的而進行的市場化交易.本例,甲公司作為乙公司的控股股東,其豁免乙公司部分債務的原因,并非因乙公司發生財務困難,而是為了支持乙公司進行業務整合,該業務從形式上看雖然屬于債務重組,但從交易的經濟實質上判斷,甲公司豁免乙公司部分債務應該屬于資本投入性質,所以應當將該交易作為權益性交易,即甲公司豁免的債務應當作為追加對乙公司的股權投資處理,計入"長期投資",而乙公司由此形成的利得應當計入所有者權益中的"資本公積".

債務豁免的稅務處理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企業或者其關聯方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調整.所以,獨立交易原則成為是否進行特別納稅調整的重要判斷標準.《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9〕2號)規定,實際稅負相同的境內關聯方之間的交易,只要該交易沒有直接或間接導致國家總體稅收的減少,原則上不作轉讓定價調整.這里的"實際稅負相同"主要指關聯方之間適用稅率相同,而且沒有一方享受減免稅、發生虧損彌補等情形,其應納稅所得額承擔了相同的稅收負擔.乙公司以其對控股公司A公司100萬元的債務予以豁免,在會計處理上,甲公司對豁免債務計入"長期股權投資",乙公司計入"資本公積".從債權人的角度看,由于取得的對債務人的股權,即會計上的長期股權投資的計稅基礎仍然以原債權的賬面價值計,"一進"(取得股權)"一出"(債權實現),也是正好金額抵消,債權人不產生債務重組損失,不確認"營業外支出".即關聯方債務豁免,會計上定性為權益性交易,確認的是長期股權投資,而不是捐贈支出.既然交易的屬性上已經確認了屬于股東投資的資本,那么稅收處理上也不能夠按照字面的"一般捐贈"來處理,而是應該按照一個"債轉股"投資行為來處理,未來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時應該以投資資產的形式扣除,而不應該按照捐贈的"營業外支出"來處理.
關于關聯方債務豁免的會計處理的問題,可以通過營業外收入的會計科目來進行做賬.除此之外,文章還講解了相應的稅務處理.相信看了文章的內容,你一定會有所收貨.以上就是會計學堂為您整理的全部內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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