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票四流一致指的是什么
增值稅四流合一指的是發票流、資金流、合同流、貨物流統一相對應.
營改增后,建筑企業財務及納稅核算管理需要滿足合同流、貨物(服務)流、資金流和發票流等"四流合一",否則可能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不但不能抵扣進項稅,還可能受到處罰.而掛靠經營模式由于資質共享,導致合同流、發票流、資金流和貨物(服務)流不一致,增值稅抵扣環節沒有形成閉環,進項無法抵扣.
增值稅"三流合一",具體包括"貨物、勞務及應稅服務流"、"資金流"、"發票流".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對外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9號)規定,從開具發票增值稅方的角度規定對外開具發票原則"三流合一",具體包括"貨物、勞務及應稅服務流"、"資金流"、"發票流"必須都是同一受票方.
即收款方、開票方和貨物銷售方或勞務提供方必須是同一個法律主體,而且付款方、貨物采購方或勞務接收方必須是同一個法律主體,如果三流不一致,將不能對稅款進行抵扣.
增值稅"四流一致"在稅收管理中的理解與適用
隨著現有增值稅體系的不斷深化,將"三流一致"等同于對交易真實性的管理其實已經漸漸不能適應現實需要了.尤其在"營改增"改革的大背景下,針對建筑業掛靠經營抵扣實務的問題,就有稅務專家指出:建筑企業財務及納稅核算管理需要滿足合同流、貨物(服務)流、資金流和發票流等"四流合一",否則,可能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不但不能抵扣進項稅,還可能受到處罰.自此"四流一致"的概念開始在稅收管理中凸顯并在實務中予以運用.
筆者認為,"四流一致"的概念如僅限于上述所提出的"合同流、貨物(服務)流、資金流和發票流一致",其內涵尚難以概括全部,不足以應對現在的復雜現狀,我們應當運用法理和稅理做進一步的分析和概括.
針對"合同流"的概念應當再做探析,合同在法律實務中是認定當事人之間法律關系的一項重要依據,但這并不代表有了合同就能證明全部的法律事實.而且在實務中,我們會經常發現納稅人在進行貨物交易行為時有可能不簽訂合同,而是通過口頭承諾或者直接送貨等方式來行使權利或履行義務.在這種情況下,再要求基于合同流的"四流一致"就顯得尷尬了.
因此,筆者建議,"四流一致"的概念應該進一步深化,延伸擴展,深入到經濟生活本質,將其變更為"信息流、貨物(服務)流、資金流和發票流一致"更為合理.而其中"信息流"的本質應當是結合納稅人提供的和稅務機關掌握的相關信息真實把握納稅人經濟行為的實質,核實其真實的法律關系,再運用實質課稅原則確定納稅人的納稅義務.

針對"信息流"的理解和適用,本文提出以下觀點:
信息流的核心是對經濟行為法律關系的認定
法律關系是指法律規范在調整人們行為的過程中所形成的具有法律上權利義務形式的社會關系.法律關系的認定直接關系到納稅人納稅義務的認定.在實務中,三方交易或者多方交易的情形屢見不鮮,形式要件也常常不規范,因此需要根據合同、送貨單、付款憑證等等多種信息判斷法律關系的實質.
舉個例子:
A公司與B公司簽訂了購銷合同,約定B公司長期購買A公司的工業廢料,B公司預付貨款100萬元,A公司根據B公司的要求發貨,貨物價值不超過預付款.之后B公司與C公司單獨簽訂了一份協議,約定預付款100萬元由C公司墊付,經營利潤雙方五五分成.之后三方的實際業務操作流程是:B公司與C公司購買A公司的工業廢料之后,由B公司分批提貨并發往C公司,再以C公司的名義銷售給各地的客戶,C公司收取貨款.同時B公司與這些客戶補簽銷售合同,由B公司向這些客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在這個交易過程中,從發票流和貨物流的角度,稅務機關無法準確核實B公司與C公司之間實質法律關系,需要從最后銷售的環節來判定.其判定的主要依據應當是C公司將購買的工業廢料銷售給各地的客戶,是以誰的名義銷售,合同由誰簽訂,發票由誰開具.如有證據證明是以B公司的名義銷售并開具發票,以合作銷售收回的貨款滾動支付A公司的應付貨款,那么,就應當認為C公司為B公司提供代理服務,其報酬為B公司經營該項業務利潤的50%.從流轉稅的角度分析,B公司繳納銷售貨物17%的增值稅,C公司繳納提供經紀代理服務6%的增值稅.因此,B公司開具發票給最終客戶也是合法的,不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反之,如果稅務機關有足夠的證據證明最后銷售環節是以C公司的名義銷售的,并由C公司收受貨款,則可以認定為C公司銷售了貨物,而B公司是為C公司提供代理服務.從流轉稅角度來講,B公司繳納代理服務6%的增值稅,而C公司繳納銷售貨物17%的增值稅.因此,B公司開具發票給最終客戶是不合法的,屬于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從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在復雜的經濟實務中,如僅從合同的角度來分析案件,往往會陷入迷局無法從實質上把握經濟行為的實質.因此,需要進一步開拓信息流,從法律關系的層面進行把握,從而抓取可靠信息,分析經濟實質,以此為基礎對納稅人的納稅義務和法律責任作出符合稅理和法理的判斷.
發票四流一致指的是發票流、資金流、合同流、貨物流統一相對應,會計學堂小編建議財務人員將四流一致概念進一步深化,延伸擴展,深入到經濟生活本質,將其變更為"信息流、貨物(服務)流、資金流和發票流一致"更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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