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充協議合同如何交印花稅?
只就增加金額按相應印花稅稅率補繳印花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1988]財稅字第255號)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協議、契約、合約、單據、確認書及其他各種名稱的憑證,你所指的補充協議屬于”屬于合同效力的協議”屬于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印花稅的計征范圍。至于計稅金額,應按調增后的余額“多補少不退”,即比原合同增加的工程額需補繳印花稅,比原合同調減的工程額不退印花稅。至于你提到的第二種情況,屬于當前工程結算的普遍現象,只要金額在合理范圍內,且不以少繳稅款為目的的結算工程款與合同工程款之間的差額無需補繳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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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協議是什么?
補充協議是對原合同的補充或者變更,一般要明確約定,如果補充協議條款與原合同不一致或發生沖突時,應當以補充協議為準,但原合同明示不得變更的條款,補充協議中對該條款發生的變更則不發生法律效力。
補充協議合同模板
《XX合同》補充協議
甲方:
乙方:
本協議中的所有術語,除非另有說明,否則其定義與雙方于 年 月 日簽訂的《XX合同》(以下簡稱“原合同”)中的定義相同。
鑒于:
原因 。甲乙雙方本著友好,互信,互助的原則,經友好協商,依據實際情況,在原意向書基礎上補充合作條款部分內容,特訂立以下補充協議。
一、協議內容補充修改部分為:
1、“三-2”需要補充或者修改的內容
2、同上寫內容
二、本協議生效后,即成為原意向書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原意向書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除本協議中明確所作修改的條款之外,原意向書的其余部分應完全繼續有效。
本協議與原意向書有相互沖突時,以本協議為準。
三、本協議一式貳份,甲方執壹份,乙方執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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