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建筑業稅收新政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2017-04-20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并增值稅稅率有關政策的通知》(2017-04-28財稅〔2017〕37號)
一、征稅對象、征稅地域和納稅人
(一)征稅對象
建筑服務,是指各類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修繕、裝飾,線路、管道、設備、設施等的安裝以及其他工程作業的業務活動。包括工程服務、安裝服務、修繕服務、裝飾服務和其他建筑服務。
(二)征稅地域
境外單位或者個人發生的下列行為不屬于在境內銷售服務或者無形資產: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工程施工地點在境外的建筑服務、工程監理服務。
(三)納稅人
在境內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
二、稅率、征收率和計稅方法
(一)稅率、征收率
提供建筑服務:稅率11%,征收率3%。
納稅人兼營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應當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的,從高適用稅率。
(二)一般計稅方法(抵扣法)
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采用抵扣計稅方法,另有規定的除外。應納稅額為當期銷項稅額抵扣當期進項稅額后的余額。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應納增值稅=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
當期銷項稅額小于當期進項稅額不足抵扣時,其不足部分可以結轉下期繼續抵扣。
(三)簡易計稅方法(簡易法)
1.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按照簡易計稅方法計算應納稅額。
簡易計稅方法的應納稅額,是指按照銷售額和增值稅征收率計算的增值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銷售額×征收率
增值稅屬于價外稅,銷售額不含增值稅。簡易計稅方法的銷售額不包括其應納稅額,納稅人采用銷售額和應納稅額合并定價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銷售額: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征收率)
2.一般納稅人銷售自產的下列貨物,可選擇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3.一般納稅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4.一般納稅人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5.一般納稅人為建筑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筑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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