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先分后稅?
"先分后稅"是指對于個人合伙企業,應先按合伙人各自分配比例分別確定應納稅所得額后再按各自適用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因此,合伙企業的利潤無論是否實際分配,均需在年末按各自分配比例分別確定各合伙人的應納稅所得額,再按各自適用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合伙企業分的不是賬上的利潤,而是分的應納稅所得額,這個應納稅所得額是通過限額計算扣除來計算的,個人所得稅是比較明確,法人合伙人也應是如此計算,應分配過來的應納稅所得額,再直接并入法人合伙人的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中.
如何理解合伙企業"先分后稅"問題?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合伙企業合伙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號)第三條規定:合伙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稅"的原則.具體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按照《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財稅[2000]91號)及《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65號)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四條規定合伙企業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則確定應納稅所得額:

(一)合伙企業的合伙人以合伙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分配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
(二)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以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協商決定的分配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
(三)協商不成的,以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實繳出資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
(四)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以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數量平均計算每個合伙人的應納稅所得額.
合伙協議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
根據上述規定,您的理解是不正確的,財稅[2008]159號文件中所講的"先分后稅"原則的"先分"并非指分
什么叫先分后稅?上文介紹了這個內容的處理方法,先分后稅針對的應納稅所得額,而不是賬上的利潤,至于合伙企業的先分后稅上文也進行了分析,還有疑問的,可以點擊窗口咨詢在線老師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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