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改增試點實施辦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納稅人兼營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應當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的,從高適用稅率計稅。
【案例】南方建筑工程公司為客戶提供建筑工程服務,收取工程款11.1萬,另外收取銷售材料費11700,款項已收。
借:銀行存款122700
貸:主營業務收入-建筑工程收入100000
-材料銷售收入1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12700
【案例】南方建筑公司2月份取得收入情況如下:
提供建筑工程項目取得收入111萬
提供貨物運輸業務收入111萬,
貨物運輸代理服務收入21.2萬,
倉儲服務收入42.4萬,
經營性租賃車輛收入11.7萬,
上述收入均為含稅收入,款項通過銀行存款結算
該企業若分別核算銷售額,則應稅服務銷售額分別按不同稅率計稅;
建筑工程項目收入=111/(1+11%)=100萬
貨物運輸業務收入=111/(1+11%)=100萬
貨物運輸代理服務收入=21.2/(1+6%)=20萬元
倉儲服務收入=42.4/(1+6%)=40萬
經營性租賃車輛收入=11.7/(1+17%)=10萬元
應交增值稅=100×11%+100×11%+60×6%+10×17%=27.3萬元
借:銀行存款297.3
貸:主營業務收入-建筑工程服務100
-貨物運輸服務100
-物流輔助服務60
-經營租賃服務1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27.3
該企業若未分別核算,則從高計稅
應稅服務銷售額=(111+111+21.2+42.4+11.7)/(1+17%)
=254.10(萬元)
應交增值稅=254.10×17%=43.20(萬元)
借:銀行存款 297
貸:主營業務收入 254.1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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