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改增試點實施辦法

2017-09-19 16:49 來源:網友分享
1338
營改增試點實施辦法,詳情請看下文。

【營改增試點實施辦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納稅人兼營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應當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的,從高適用稅率計稅。

【案例】南方建筑工程公司為客戶提供建筑工程服務,收取工程款11.1萬,另外收取銷售材料費11700,款項已收。

借:銀行存款122700

貸:主營業務收入-建筑工程收入100000

-材料銷售收入1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12700

【案例】南方建筑公司2月份取得收入情況如下:

提供建筑工程項目取得收入111萬

提供貨物運輸業務收入111萬,

貨物運輸代理服務收入21.2萬,

倉儲服務收入42.4萬,

經營性租賃車輛收入11.7萬,

上述收入均為含稅收入,款項通過銀行存款結算

該企業若分別核算銷售額,則應稅服務銷售額分別按不同稅率計稅;

建筑工程項目收入=111/(1+11%)=100萬

貨物運輸業務收入=111/(1+11%)=100萬

貨物運輸代理服務收入=21.2/(1+6%)=20萬元

倉儲服務收入=42.4/(1+6%)=40萬

經營性租賃車輛收入=11.7/(1+17%)=10萬元

應交增值稅=100×11%+100×11%+60×6%+10×17%=27.3萬元

借:銀行存款297.3

貸:主營業務收入-建筑工程服務100

-貨物運輸服務100

-物流輔助服務60

-經營租賃服務1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27.3

該企業若未分別核算,則從高計稅

應稅服務銷售額=(111+111+21.2+42.4+11.7)/(1+17%)

=254.10(萬元)

應交增值稅=254.10×17%=43.20(萬元)

借:銀行存款 297

貸:主營業務收入 254.1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43.2

還沒有符合您的答案?立即在線咨詢老師 免費咨詢老師
相關問題
圈子
熱門帖子
  • 會計交流群
  • 會計考證交流群
  • 會計問題解答群
會計學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