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酒的消費稅怎么計算?
白酒消費稅是屬于復合計征的,白酒消費稅定額稅率為0.5元/斤,比例稅率為20%.
稅費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銷售額×比例稅率+銷售數量×定額稅率
白酒消費稅,是指在消費白酒的過程所征收的稅率.國家為了適當增加財政收入,完善酒產品消費稅,制定了《白酒消費稅計稅價格核定管理辦法》,并在2009年7月份開始實行,屆時盡管稅率不變,但稅基改變將使白酒納稅額提高一倍.
(一)資料
紅星酒廠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01年11月份發生如下經濟業務:
(1)11月3日,銷售甲種糧食白酒10噸,每噸含稅單價24570元;銷售乙種糧食白酒5噸,每噸含稅單價22230元;銷售丙種糧食白酒20噸,每噸含稅單價21060元,款項全部存入銀行.
(2)11月8日,銷售薯類白酒3噸,每噸含稅單價4680元,收取包裝物押金2340元,款項全部存入銀行.
(3)11月14日,銷售以外購薯類白酒和自產糠麩白酒勾兌的散裝白酒6噸,每噸含稅單價2340元,其中外購薯類白酒3噸,每噸含稅價1170元,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全部用于勾兌并銷售,貨款存入銀行.
(4)11月15日,用自產甲種糧食白酒9噸從農民手中換玉米,已經驗收入庫,開出收購專用發票.
(5)本月份委托某酒廠為其加工酒精6噸,糧食由委托方提供,發出糧食成本51000元,支付加工費6000元,增值稅1020元,用銀行存款支付.受托方無同類酒精銷售價.收回的酒精全部用于連續生產套裝禮品白酒10噸,每噸含稅單位售價35100元,當月全部銷售.
(6)11月28日,將自己生產的甲種糧食白酒8噸,3噸用于饋贈,5噸用于職工福利.
(二)要求
根據以上資料回答下列問題:
(1)本月增值稅銷項稅額是多少元?
(2)本月應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是多少元?
(3)本月應納增值稅是多少元?
(4)委托加工業務,受托方代收代繳的消費稅是多少元?
(5)本月全部應納消費稅(不包括受托方代收代繳消費稅)是多少元?
(三)解答
(1)以甲種糧食白酒換玉米以及用于饋贈、職工福利等應視同銷售,計算銷項稅額.對酒類產品生產企業銷售酒類產品(除啤酒、黃酒外)而收取的包裝物押金,應并入酒類產品銷售額中,依酒類產品的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國稅發[1995]192號)和消費稅(財稅字[1995]53號).
本月銷項稅額=[(10+9+8)×24570+5×22230+20×21060+(3×4680+2340)+6×2340+10×35100]÷(1+17%)×17%
=(663390+111150+421200+16380+14040+351000)÷(1+17%)×17%
=1577160÷(1+17%)×17%
=1348000×17%
=229160(元)
(2)本月進項稅額=3×1170÷(1+17%)×17%+9×24570×10%+1020
=510+22113+1020=23643(元)
(3)應納增值稅額=銷項稅額-進項稅額=229160-23643=205517(元)
(4)代收代繳消費稅=(51000+6000)÷(1-5%)×5%=3000(元)

(5)根據財稅[2001]84號《關于調整酒類產品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規定,從2001年5月1日起,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委托加工、進口糧食白酒、薯類白酒的單位和個人,實行從量定額和從價定率相結合計算應納稅額的復合計稅辦法.糧食白酒、薯類白酒消費稅稅率相應調整為定額稅率的比例稅率.糧食白酒、薯類白酒的定額稅率為每斤(500克)0.5元,比例稅率規定為:糧食白酒為25%;薯類白酒為15%.此外,對外購或委托加工已稅酒和酒精生產的酒,其外購酒及酒精已納稅款或受托方代收代繳稅款不再予以抵扣.根據上述規定,本月份應納消費稅計算如下:
應納稅額=銷售數量×定額稅率+銷售額×比例稅率
=(10+5+20+3+6+9+10+8)×2000斤/噸×0.5元/斤+[(10+9+8)×
24570+5×22230+20×21060+6×2340+10×35100]÷(1+17%)×25%+
(3×4680+2340)÷(1+17%)×15%
=71000+(663390+111150+421200+14040+351000)÷(1+17%)×25%+
16380÷(1+17%)×15%
=71000+333500+2100
=406600(元)
解題指導:
對糧食白酒、薯類白酒消費稅政策的調整還須注意下列問題:(1)糧食白酒包括以果木或谷物為原料的蒸餾酒;下列酒類產品比照糧食白酒適用25%的比例稅率:①糧食和薯類、糠麩等多種原料混合生產的白酒;②以糧食白酒為酒基的配置酒、泡制酒;③以白酒或酒精為酒基,凡酒基所用原料無法確定的配置酒、泡制酒.(2)糧食白酒、薯類白酒計稅依據如下:①生產銷售糧食白酒、薯類白酒,從量定額計稅辦法的計稅依據為糧食白酒、薯類白酒的實際銷售數量;②進口、委托加工、自產自用糧食白酒、薯類白酒,從量定額計稅辦法的計稅依據分別為海關核定的進口征稅數量、委托方收回數量、移送使用數量;③生產銷售、進口、委托加工、自產自用糧食白酒、薯類白酒從價定率計稅辦法的計稅依據按《消費稅暫行條例》及其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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