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個建筑項目部都屬于單獨納稅人嗎?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第三條規定,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應按照財稅【2016】36號文件規定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和計稅辦法,向建筑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
因此,單個建筑項目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只需持《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在建筑服務發生地辦理報驗登記,預繳稅款,回機構所在地進行納稅申報,不作為單獨的納稅人獨立申報繳納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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