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繳納殘疾人基金的依據是什么
一、為保障殘疾人勞動權利、促進殘疾人就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殘疾人就業條例》(國務院令第488號)等國家法律法規,以及《關于印發<廣東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繳暫行辦法〉的通知》(粵殘聯[2009]216號),"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用人單位,應按不低于本單位上一年度平均在職職工總數1.5%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達不到規定比例的,應當依法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以下簡稱保障金)."
二、根據《關于印發<廣東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繳暫行辦法〉的通知》(粵殘聯[2009]216號),"第五條 保障金由地方稅務機關統一代征."
三、依法征繳殘疾人就業保障金與企業減負政策并無沖突.連續兩年虧損可以申請減免,但必須提交會計師事務所的審計報告.并且小微企業是工商登記三年內,30人一下,免繳.用人單位的人數是按照社保局統計的數據為準.

關于殘疾人基金的繳納比例
比例不得低于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1.5%.安排殘疾人就業達到比例不用交.繳納方法如下:
根據《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第六條: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1.5%.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達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比例的,應當繳納保障金.
根據《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第八條: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差額人數和本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之積計算繳納.計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繳納額=(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安排殘疾人就業比例-上年用人單位實際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
根據《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第十條 保障金一般按月繳納.用人單位應按規定時限向保障金征收機關申報繳納保障金.在申報時,應提供本單位在職職工人數、實際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等信息,并保證信息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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