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改增后,即使暫時不能抵扣也應該取得專票,改變用途可抵扣需取得有效扣稅憑證
南方建筑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6年公司購買一幢房屋用于集體福利宿舍,不能抵扣進項稅額。建筑公司應取得專票還是普通呢?
營改增后,不動產改變用途可以抵扣進項稅。
若未取得增值稅扣稅憑證,即使改變用途也無法抵扣進項稅
重新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可行嗎?
比如:購入時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在改變使用用途的當月,不動產的凈值率為50%,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的增值稅稅額為110萬,當時已經全部進項稅轉出。
計算可抵扣的進項稅額=增值稅扣稅憑證注明或計算的進項稅額×不動產凈值率=110×50%=55萬元。
較未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情形,多抵扣進項稅額為55萬元
另外,需要注意(國稅公告2016年第15號)第九條,按照規定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的不動產,發生用途改變,用于允許抵扣進項稅額的,60%的部分改變用途的的次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40%的部分未待抵扣的進項稅額,于改變用途的次月起第13個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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