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規模納稅人免增值稅政策分別計算銷售額營改增前后有何區別?
1、2015年第四季度不能享受免增值稅政策
國稅[2014]年57號文規定,兼營增值稅和營業稅項目的小規模納稅人,季度增值稅銷售額不超過9萬元的,免增值稅,季度營業稅營業額不超過9萬,免營業稅
2、營改增后,原來的營業稅項目變成了增值稅項目,如果還是按照之前政策執行,則無形間減少了優惠額度,因此
23號公告規定,可分開核算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的銷售額,分別計算免稅額度,基本上延續了之前的政策。
【相關政策】
1、國稅[2014]年57號文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兼營營業稅應收項目的,應當分別核算增值稅應收項目的銷售額和營業稅應稅項目的營業額,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度納稅9萬元)的,免征增值稅;月營業額不超過3萬(按季度納稅9萬元)的,免征營業稅
2國稅[2016]23號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應分別核算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的銷售額,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的銷售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可分別享受小微企業暫免征收增值稅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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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公網安備 4403050200094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