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產品、產成品發生非正常損失、固定資產、不動產、無形資產均不需要轉出進項稅?
【解析】:
1、此處財務人員混淆了概念。財稅[2016]36號文規定: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包括固定資產)、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不得抵進項稅。
文件明確規定,在產品、產成品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包括固定資產,即在產品、產成品發生非正常損失時,耗用的固定資產的進項稅額不需要轉出。設備進項稅隨著損耗逐步進入產品或服務中,不能因為非正常損失了×元的產品,而把所有相關設備的進項稅額全部做進項稅額轉出,這肯定是不合理的,該設備仍然在繼續生產其他產品,而按照有的觀點,計算非正常損失的產品負擔的固定資產的進項稅額,在實務不具備可操作性,比如一個設備生產多種產品,一種產品由多個設備生產等復雜的情況,因此,稅務上采取了簡單易行有利于納稅人的措施,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應轉出的進項稅額中不包括固定資產
2 、在產品、產成品非正常損失不需要轉出不動產、無形資產的進項稅額
非正常損失的產品中包含的廠房進項稅,是否應該轉出?有觀點認為相關文件中未明確規定:不包括不動產,但實際上稅務文件是由明確規定的,分析如下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貨物,是指有形動產,
財稅[2016]36號文規定,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超過12個月的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工具、器具等有形動產。
因此,增值稅概念中固定資產,屬于有形動產,屬于“貨物”的范疇,在產品、產成品發生非正常損失,相關的購進貨物需要轉出進項稅,雖然固定資產也屬于貨物,單根據上述分析,其進項稅不需要轉出,因此條款中特意規定“不包括固定資產”
不動產和無形資產不屬于上述“貨物”的范圍,因此不需要特意指出不包括不動產和無形資產。
需要注意的是,在產品、產成品非正常損失需要轉出進項稅的范圍是明確列舉的,需要注意的是,在產品、產成品非正常損失需要轉出進項稅額的范圍是明確列舉的,并沒有任何托底條款,只包括“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這三個項目,不動產和無形資產不屬于這三個項目的范疇,因此不需要轉出進項稅額
綜上,在產品、產成品發生非正常損失,相關的固定資產、不動產以無形資產的進項稅不需要轉出
財稅[2016]36號文 附加1 第二十七條,
非正常損失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包括固定資產)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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