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房屋混用時,不需要劃分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
【解析】:南方建筑公司城建某地廠房,租用了B公司閑置樓房二層當做項目臨時指揮中心,并取得了增值稅專用發票。同時為了方便管理,項目部員工住宿在租用辦公場所之內。
【問題】:租賃費用的進項稅是否應在集體福利與辦公經營之間進行劃分
1、[2016]36號第二十七條
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費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交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
2、財稅[2016]36號文件規定,專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銷售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包括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不動產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單同時混用于不得抵扣項目與可抵扣項目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包括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不動產的進項稅額,可以抵扣。
【結論】:經營租入的不動產屬于上述規定的范圍
上述規定中的固定資產、不動產、無形資產未明確是否包括經營租賃的情況。
財稅[2016]36號文件對于不得抵扣的條款的表述為,“涉及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專用于不得抵扣項目不允許抵扣進項稅,并未明確是納稅人擁有所有權的還是使用權的,可以根據文件規定抵扣其進項稅,不需要考慮用于不得抵扣項目情況
因此 ,南方建筑公司不需要劃分不得抵扣的租賃不動產的進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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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公網安備 4403050200094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