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飲業加計遞減賬務處理
《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第七條規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許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以下稱加計抵減政策).
(一)本公告所稱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是指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以下稱四項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四項服務的具體范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財稅〔2016〕36號印發)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 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附: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
第一條第(七)項 生活服務.
生活服務,是指為滿足城鄉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類服務活動.包括文化體育服務、教育醫療服務、旅游娛樂服務、餐飲住宿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其他生活服務.
根據上述規定,餐飲服務屬于生活服務,只要您公司取得的餐飲服務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4月1日及之后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進項加計扣除抵減應納稅額.

加計抵減如何進行賬務處理
進項加計扣除,其屬于應納稅額的抵減額,按政策規定需要分計提和抵減兩個環節,在《關于調整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15號附件申報表附表四中分別填列.
會計處理也需要分兩個環節處理,建議增設"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加計抵減額"及"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待抵減進項加計額"兩個明細科目用于10%進項加計扣除的核算,建議分錄如下.
1、計算當期可抵扣進項加計抵減額
(1)發生當期依據可抵扣進項計提可加計抵減額
借:固定資產、原材料、費用等科目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金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待抵減進項加計額
貸:銀行存款
(2)當期發生不可抵減進項稅額期末轉出進項
借:成本、費用科目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金轉出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待抵減進項加計額
2、當期進項加計額抵減應納稅額時
借: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加計抵減額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待抵減進項加計額
3、優惠到期如還有進項加計額抵減額結余的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待遞減進項加計額
借:主營業務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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