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算清繳產生的永久性差異會計分錄

2019-09-07 14:41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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匯算清繳是財務人員經常面對的工作,那么匯算清繳永久性性差異表現在哪些方面?匯算清繳產生的永久性差異會計分錄怎樣做?下面會計學堂小編就這些問題整理下文,希望這些內容對大家能夠有所幫助.

匯算清繳產生的永久性差異會計分錄

在計算所得稅時,由于計算方式不同,即企業按會計原則計算的稅前會計利潤和按稅法規定 計算的應納稅所得額之間的差異,我們稱之為"永久性差異".這種差異不僅限于本會計期間,以后各期間也可能產生,而且發生后,不能在以后期間轉回.

"永久性差異"主要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1)企業實際發放工資與計稅工資之間及據此計提"三費"之間的差異;

(2)企業實際發生的業務招待費與按稅法規定可以列支的業務招待費之間的差異;

(3)企業發生的利息收支與可以抵扣利息收支之間的差異;

(4)企業實際計提的壞賬準備與可以抵扣壞賬準備之間的差異;

(5)企業實際發生的罰沒支出與允許扣除數額之間的差異;

(6)企業實際捐贈數額與可以抵扣捐贈之間的差異.

對"永久性差異"在計算所得稅時,應做納稅項目調整,直接增減應納稅所得額.但在賬務處理時 ,應分清兩 種情況.

第一,凡屬于符合會計原則,而與稅法有分歧的、無需賬務調整.例如:企 業已在"管理費用"賬戶列支的招待費,平時巳經通過"管理費用"賬戶,沖減了當期利潤,在計 算所得稅時,只需將多列支的招待費,作為納稅調整項目,增加應納稅所得額,并不需要將多列支 招待費,從"管理費用"賬戶中剔除.

第二,既違反會計原則,又違反稅法規定,則既應該調整應 納稅所得額,又要調整企業賬戶記錄.如,企業多列成本,少列收人,既要調增應納稅所得額,又要調整相應賬戶.

匯算清繳產生的永久性差異會計分錄

案例分析

紅光廠1999年全年銷售收人8000萬元,利潤總額810萬元,已繳所得稅200萬元.其他資料如下: 1.全年實際發放工資400萬元,并據此計提"三費"70萬元,經審核計稅工資300萬元; 2.全年發生業務招待費40萬元,已在管理費用中列支; 3.年末"應收賬款"賬戶余額l000萬元,計提壞賬準備金標準4 ‰ (稅法允許計提標準為3‰) ,"壞賬準備"賬戶貸方余額5.5萬元; 4.國庫券利息收入2萬元,巳列人當年"投資收益"賬戶; 5.向有關貸款單位支付貸款利息40萬元,利率為8%,列人財務費用,經查當年金融機構同類同期 貸款利率為7%; 6.營業外支出中已列支稅收滯納金3萬元,對希望工程捐款50萬元.企業當年已預繳所得稅200萬元.

請根據上述資料,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及當年應補繳所得稅,并做出相應的會計處理.

1.企業實際發放工資與計稅工資之間差異及"三費"之間差異,應該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400-300)+(70-300×l7.5%)= 117.5(萬元);

2.全年實際列支招待費與應列支招待費之間差異,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40-(1500×5‰+3500×3‰ +3000×2‰)=40-24=16萬元);

3.年末實際保留壞賬準備與應保留壞賬準備之間差異,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5.5-1000×3‰ =5.5-3=2.5(萬元);

4.國庫券利息收人2萬元,免征所得稅,應調減應納稅所得額;

5.實際列支利息支出與允許列支利息支出之間差異,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40-40÷8%×7%)=5(萬元);

6.企業支付滯納金,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3萬元,但對外捐贈,則應該按程序計算:

(1)企業列支對外捐贈前的應納稅所得額: 810+117.5+16+2.5―2+5+3+50=l002(萬元);

(2)許扣除對外捐贈款額1002×3%=30.06 (萬元);

(3)實際捐贈數額與允許捐贈數額之間差異,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50-30.06=19.94  全年應納稅所得額為: 810+117.5+16+2.5-2+5+3+19.94=971.94(萬元); 或 l002-30.06=971.94(萬元);

綜上,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為971.94萬元,應納所得稅為: 971.94×33%=320.74(萬元); 應補繳所得稅:320.74-200=120.74(萬元);

上述各納稅調整項目中,只有壞賬準備金需要賬務調整,其他各項不用調賬. 借:壞賬準備 15000 貸:管理費用 15000 借:管理費用 15000 貸:本年利潤 15000 此項調賬時,應注意的問題是,盡管壞賬準備金影響納稅的金額是2.5萬元,但調賬時,只能調整 1.5萬元,因為企業按4‰ 保留壞賬準備金賬戶余額是符合會計原則的.對應補繳所得稅120.74 萬元,應作: 借:所得稅 1207400 貸:應交稅金一應交所得稅 1207400 應繳所得稅上繳時: 借:應交稅金一應交所得稅 1207400 貸:銀行存款 1207400.

匯算清繳產生的永久性差異會計分錄一文今天小編就講到這里,相信大家通過匯算清繳產生的永久性差異表現的幾個方面以及實體案例分錄分析,大家對之前的問題有了解答,如果還有相關的疑問,可以查看我們資訊欄目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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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稅法與會計準則之間存在的永久性差異主要體現為如下項目: (1)國債利息收入 納稅人購買國債利息收入,免征所得稅,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2)公益、救濟性的捐贈 納稅人通過中國青少年發展基金會、希望工程基金會、宋慶齡基金會、首都文明工程基金會、減災委員會、中國紅十字會、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全國老年基金會、老區促進會,以及經民政部門批準 成立的其他非營利性的公益性組織等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教育、衛生、民政等公益事業和遭受自然災害的地區、貧困地區不超過年應納稅所得額3%的捐贈允許稅前扣除。金融保險企業按不超過年應 納稅所得額的1.5%扣除。向受益人的直接捐贈不允許稅前扣除。 (3)業務招待費 納稅人發生的與生產、經營直接有關的業務招待費,在下列規定比例范圍內可據實扣除:全年銷售(營業)收入在1500萬元及其以下的,不超過銷售(營業)收入凈額的5%o;全年營業收入超過1500萬元的 部分,不超過該部分的3%。 (4)違法經營的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 違法經營的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不允許抵稅。 (5)各項稅收的滯納金、罰金及罰款 各項稅收的滯納金、罰金及罰款不允許抵稅。 (6)各種贊助支出 各種贊助支出不允許抵稅。 (7)超標的借款利息支出 超標的借款利息支出不允許抵稅。 (8)工資、薪金支出 按計稅工資的抵扣,具體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提出,報財政部核定。北京市按不超過人均月800元扣除(允許上浮20%)。 (9)工會經費、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 納稅人的這3項費用分別按計稅工資總額的2%, 14%, 1.5%計算扣除。 暫時性差異是由稅收法規與會計準則確認時間或計稅基礎不同而產生的差異。有時間性差異和其他差異之分,前者源于會計準則對收入與費用的確認期間不同于稅收法規要求的申報期間;后者則源于會計準則對資產或負債賬面價值的確定不同于稅收法規規定的收稅基礎。 暫時性差異的具體內容:包括因資產、負債的賬面價值與其計稅基礎不同產生的暫時性差異,以及按照稅法規定可以結轉以后年度的未彌補虧損和稅款抵減,也視同可抵扣暫時性差異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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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永久性差異是由稅收法規與會計準則計算口徑不一而產生的差異。具體而言,一些會計準則確認的收入或費用,稅收法規不予確認;而另一些在會計準則中不屬于收入的項目,稅收法規卻作為應稅收入。這些差異一旦發生,便永久存在。永久性差異只影響當期的應稅收益,而不影響以后各期的納稅額。永久性差異不存在賬務調整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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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個暫時性,他也就是說有一天你會計和稅法他們的價值會變成一樣的。永久性差異就是這個沒有。就比方說你會計折舊,會計口徑按照五年折舊,稅法口徑按照十年折舊。折舊完之后,最后的價值都是零,那么在十年的時候,你會計和稅法的價值都是零,那么這個時候就是屬于暫時性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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