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向企業借款有什么風險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在2002年7月25日《關于股東借款是否屬于抽逃出資行為問題的答復》函告江蘇省行政管理局(工商企字【2002】第180號),內容如下:依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公司享有股東投資形式的全部法人財產權。股東以出資方式將有關財產投入到公司后,該財產的所有權發生轉移,成為公司的財產,公司依法對其財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公司借款給股東,是公司依法享有其財產所有權的體現,股東與公司之間的這種關系屬于借貸關系,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公司對合法借出的資金依法享有相應的債權,借款的股東依法承擔相應的債務。因此,在沒有充分證據的情況下,僅憑股東向公司借款就認定為股東抽逃出資缺乏法律依據。如果在借款活動中違反了有關金融管理、財務管理制度,應由有關部門予以查處。

短期借款分類說明
1、經營周轉借款:亦稱生產周轉借款或商品周轉借款。企業因流動資金不能滿足正常生產經營需要,而向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取得的借款。辦理該項借款時,企業應按有關規定向銀行提出年度、季度借款計劃,經銀行核定后,在借款計劃指人根據借款借據辦理借款。
2、臨時借款:企業因季節性和臨時性客觀原因,正常周轉的資金不能滿足需要,超過生產周轉或商品周轉 款額 劃入的短期借款。臨時借款實行“逐筆核貸”的辦法,借款期限一般為3至6個,按規定用途使用,并按核算期限歸還。
3、結算借款:在采用托收承付結算方式辦理銷售貨款結算的情況下,企業為解決商品發出后至收到托收貨款前所需要的在途資金而借入的款項。企業在發貨后的規定期間(一般為3天,特殊情況最長不超過7天)內向銀行托收的,可申請托收承付結算借款。
最高人民法院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好了,關于“股東向企業借款有什么風險”的問題,會計學堂小編就暫時解答到這里了,不知道大家都理解了沒有,如果沒有,記得跟我們多多交流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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