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固定資產轉給其他公司怎么開票?
一、一般納稅人2008年購入固定資產時,未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現在銷售:
財稅〔2008〕170號文件規定,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國稅函〔2009〕90號文件規定,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根據財稅〔2008〕170號文件和財稅〔2009〕9號文件等規定,適用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政策的,應開具普通,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
財稅〔2014〕57號文件規定,自2014年7月1日起,財稅〔2008〕170號文件第四條第(二)項和第(三)項中“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調整為“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
因此,自2014年7月1日起,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應開具普通,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
二、一般納稅人2009年購入固定資產時,已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現在銷售:
財稅〔2008〕170號文件規定,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以后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因此,購買時已經認證抵扣過的固定資產,再銷售時按17%適用稅率征收。
三、一般納稅人最近銷售其使用過的固定資產,但購進該固定資產時是小規模納稅人,因此沒有抵扣過增值稅進項稅額,銷售時: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號規定,納稅人購進或者自制固定資產時為小規模納稅人,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后銷售該固定資產。這種情況下,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可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同時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6號規定,自2014年7月1日起,將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號中“可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修改為“可按簡易辦法依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
因此,自2014年7月1日起,一般納稅人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購進該固定資產時是小規模納稅人,沒有抵扣過進項稅額的,現在銷售應依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

處理固定資產應該如何開發票?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印發〈增值稅問題解答(之一)〉的通知》(國稅函發[1995]288號)規定,企業使用過的其他屬于貨物的固定資產,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屬于企業固定資產目錄所列的貨物;
(2)企業按固定資產管理,并確已使用過的貨物;
(3)銷售價格不超過其原值的貨物。因此,企業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符合上述條件的設備,如果售價未超過原值,可以免征增值稅;若售價超過原值,一律按4%的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將固定資產轉給其他公司怎么開票?整體上來說,本文通過三種不同情況的固定資產處理方式給予介紹。比如說購入的固定資產還沒抵扣進項稅就轉讓了,還有就是購買固定資產后已經抵扣進項稅的,已經最好出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開票情況。其實更多的關于固定資產轉讓開票的會計知識都在會計學堂網上,歡迎大家關注我們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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