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末需要計提工資可以所得稅前扣除嗎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文件規定:
"稅務機關在對工資薪金進行合理性確認時,可按以下原則掌握:
(一)企業制訂了較為規范的員工工資薪金制度;
(二)企業所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符合行業及地區水平;
(三)企業在一定時期所發放的工資薪金是相對固定的,工資薪金的調整是有序進行的;
(四)企業對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
(五)有關工資薪金的安排,不以減少或逃避稅款為目的."
根據上述規定,如果企業已計提且明確到個人的工資費用、已經代扣了個人所得稅,符合上述5個原則,而且企業在匯算清繳期限內完成發放,可認定為納稅年度實際發生,在上述工資薪金支出所屬納稅年度可以稅前扣除.
在匯算清繳期限終了后補發上年或者以前納稅年度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的,應在工資薪金支出實際發放年度稅前扣除.

稅前扣除項目
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實際發生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1.稅金:指銷售稅金及附加
(1)六稅一費:已繳納的消費稅、營業稅、城建稅、資源稅、土地增值稅、出口關稅及教育費附加;
(2)增值稅為價外稅,不包含在計稅中,應納稅所得額計算時不得扣除。
(3)企業繳納的房產稅、車船稅、土地使用稅、印花稅等,已經計入管理費中扣除的,不再作為銷售稅金單獨扣除。
2.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外,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合理的支出。
提示:企業發生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不超過以下規定計算限額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不得扣除。
①保險企業:財產保險企業按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額的15%(含本數,下同)計算限額;人身保險企業按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額的10%計算限額。
②其他企業:按與具有合法經營資格中介服務機構或個人(不含交易雙方及其雇員、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簽訂服務協議或合同確認的收入金額的5%計算限額。
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前款所稱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員工的所有現金形式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員工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小編老師相信大家看完月末需要計提工資可以所得稅前扣除嗎 應該對此問題都有了一定了解,如果還有什么問題可以來會計學堂網進行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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