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建筑勞務分包一般納稅人稅率?
【答案】
建筑勞務分包按照企業類型
1、建筑業一般納稅人采用一般計稅法的企業,增值稅稅率11%;2、建筑業一般納稅人采用簡易計稅法的企業,增值稅稅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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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改增后,勞務分包或勞務派遣服務的適用稅率是多少?
(1)根據財稅〔2016〕36號規定,勞務分包方在不同分包模式下,可以選擇的稅率(征收率)均有不同。具體為:
①勞務分包方選擇清包工模式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其征收率為3%;選擇一般計稅方法的,其增值稅稅率為11%。
②含甲供的勞務分包模式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其征收率為3%;選擇一般計稅方法的,其增值稅稅率為11%。
③除清包工及含甲供工程以外的勞務分包,適用一般計稅方法,適用增值稅稅率為11%。
④勞務分包商為小規模納稅人的,“營改增”后其征收率統一為3%。
(2)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有關勞務派遣服務、收費公路通行費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47號)(以下簡稱《財稅〔2016〕47號》)、財稅〔2016〕36號規定,“營改增”后勞務派遣服務的稅率分為:
①一般納稅人提供勞務派遣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按照一般計稅方法6%的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②一般納稅人選擇差額納稅,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代用工單位支付給勞務派遣員工的工資、福利和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5%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③小規模納稅人提供勞務派遣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3%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④小規模納稅人選擇差額納稅,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代用工單位支付給勞務派遣員工的工資、福利和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5%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選擇差額納稅的納稅人,向用工單位收取用于支付給勞務派遣員工工資、福利和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的費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普通發票。
專業分包與勞務分包的區別?
勞務分包是指總承包人或專業工程承包人(二者統稱為"勞務發包人")將其施工任務中的勞務作業交由法定資質的勞務企業(勞務承包人)完成的活動.
與專業分包相同之處有:
1、勞務承包人必須具有相應資質,在資質等級范圍內承攬工程;
2、勞務承包人必須親自完成分包工程;
3、勞務承包人就其施工內容對勞務發包人負責;
4、必須接受勞務發包人的質量管理和安全生產管理.
區別之處有:
1、專業分包的內容是分步分項工程,計取的是工程款,表現為包工包料;勞務分包的內容是工程中的勞務,計取的是人工費,表現為包工不包料,俗稱"清包".
2、專業分包的發包人只能是總承包人,涉及三方當事人;勞務分包的發包人可以是總承包人,也可以是專業工程承包人,可能涉及四方當事人.
3、分包專業工程,除施工總承包合同中有約定外,必須經總發包人同意;分包勞務作業無需總發包人同意.
4、專業分承包人不能再次分包,但可以將勞務作業分包,勞務承包人不能將勞務作業再次分包.
5、專業分承包人與總承包人就專業工程對總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勞務承包人僅就勞務作業對勞務發包人負責,對總發包人不直接承擔責任.
勞務分包是將部分或全部勞務作業交由他人完成的行為,形式上與轉包非常相似,一方經常將勞務分包混淆為轉包而請求法院確認勞務分包合同無效,根據《解釋》第七條"具有勞務作業法定資質的承包人與總承包人、分包人簽訂的勞務分包合同,當事人以轉包建設工程違反法律規定為由請求確認無效的,不予支持",該主張不能得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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