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會計準則中資產減值準備的轉回
新的會計準則規定:一般情況下資產減值準備一經確認不能轉回,這個準則的中國特色的準則與國際會計準則有很大的區別,新的會計準則只有二個與國際會計準則不相同,這是其中一個,國際會計準則資產減值準備是可以轉回的。
這是根據我國特色而這樣規定的,由于很多單位將減值準備作為利潤調節器使用,所以我國規定資產減值準備一經計提不得轉回,但是不是所有的資產減值準備都不可以轉回,新的《企業會計準則第8號——資產減值準備》并不規范所有的減值準備,僅僅規范投資性房地產、長期股權投資、固定資產、生物性生物資產、油氣資產、無形資產、商譽。不在該準則規范范圍內的資產減值準備可以轉回,這些資產大多是流動資產,如:存貨減值準備就可以轉回。

新會計準則下的壞賬準備如何處理
壞賬準備分為計提和轉回
計提壞賬:
借:資產減值損失
貸:壞賬準備
轉回壞賬
借:壞賬準備
貸:資產減值損失
計提壞賬準備的方法由企業根據歷史經驗,債務單位財務情況及相關信息,合理估計,提出目錄和提取比例經企業董事會批準執行。
計提壞賬準備金是通過“壞賬準備”賬戶進行核算的,企業在年度終了時,應對應收賬款進行全面檢查,預計各項應收款項發生減值的,應當計提壞賬準備。其賬務處理如下:
1.企業在提取壞賬準備時,應借記“資產減值損失——計提壞賬準備”賬戶;貸記“壞賬準備”賬戶。(1)如本期應計提的壞賬準備金額大于壞賬準備賬面余額的,應當按其差額計提?借記“資產減值損失——計提壞賬準備”賬戶;貸記“壞賬準備”賬戶。(2)如應提取的壞賬準備金額小于“壞賬準備”賬面余額,應按其差額作相反會計分錄,借記“壞賬準備”賬戶;貸記“資產減值損失——計提壞賬準備”賬戶。
2.對于確實無法收回的應收款項,按管理權限報經批準后作為壞賬處理,轉銷應收款項,借記“壞賬準備”賬戶;貸記“應收票據”、“應收賬款”、“預付賬款”、“其他應收款”、“長期應收款”等賬戶。
3.已確認壞賬損失并轉銷的應收款項,以后又全部或部分收回時,應按實際收回的金額借記“應收賬款”、“應收票據”、“預付賬款”、“其他應收款”、“長期應收款”等賬戶;貸記“壞賬準備”賬戶,同時借記“銀行存款”等賬戶;貸記“應收賬款”等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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