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利用建筑企業的兼營行為進行納稅籌劃
【答案】
兼營行為
原理
1.在從事應稅貨物銷售或提供應稅勞務的同時,還從事營業稅業務(全面營改增后就…….)
2.二者之間并無直接聯系和從屬關系
稅務處理
分別交增值稅、營業稅
1.分別核算,分別交增值稅、營業稅
2.未分別核算,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銷售額
【舉例】
1.某生產企業既銷售設備,還提供廠房租賃;
2.銀行從事貸款業務,還從事銷售金銀業務
全面營改增后:?
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三十九條:納稅人兼營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應當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的,從高適用稅率。
【案例】南方建筑工程公司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除了從事建筑工程施工外,還兼營房地產業務,那么建筑工程施工稅率為3%,銷售不動產增值稅稅率為5%。若未分別核算兩種業務的營業額,按高稅稅率5%統一核算建筑施工應稅收入與不動產銷售收入,必然會導致增值稅納稅負擔。
【案例】南方建筑裝飾工程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除了從事建筑工程施工外,還兼營銷售裝修材料,裝修材料的銷售和建筑裝飾工程勞務的提供彼此沒有從屬關系,屬于兼營業務。5月份銷售裝飾材料取得不含稅收入50萬元,同時又為客戶裝飾房屋,取得不含稅勞務收入9萬,本月進項稅額為5萬,公司有三種增值稅方案。
方案一:如未分別核算,從高適用稅率
(50萬+9萬)×17%=10.03萬-進項稅額5=5.03萬
方案二:如分別核算
50萬×17%+9萬×11%=9.49萬-進項稅額5=4.49萬
方案二:如采用公司分立方式
銷售材料為一般納稅人企業50萬×17%=8.5萬-5萬=3.5萬
建筑勞務公司單獨成立小規模公司9萬(享受小微政策免稅)
3、利用建筑企業的混合銷售行為進行納稅籌劃
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
原理:第四十條規定,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服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
【案例】
1、某企業向客戶銷售空調、油煙機并負責安裝
2、裝修公司包工包料為客戶裝修房屋
把握混合銷售行為時應注意
1、同一項銷售行為:即一項銷售行為中既包括銷售貨物又包括提供非應稅勞務;
2、同一個購買方:即銷售貨物和提供非應稅勞務的價款是同時從一個購買方取得的;
3、同一個稅率:混合銷售只按一個稅率征收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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