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產品成本的核算內容有哪些?
會計上,《企業產品成本核算制度(試行)》第三條規定,產品成本是指企業在生產產品過程中所發生的材料費用、職工薪酬等,以及不能直接計入而按一定標準分配計入的各種間接費用。它是普遍意義上的產品成本概念,對房地產企業來說,其開發產品成本是指房地產企業在開發產品過程中發生的應計入開發產品的各項費用支出。
稅務上,國稅發[2009]31號第二十六條規定,開發產品計稅成本是指企業在開發、建造開發產品(包括固定資產)過程中發生的按照稅收規定進行核算與計量的應歸入某項成本對象的各項費用。
可見,稅收政策規定的計稅成本中,要求發生的各項費用必須按照稅收規定進行核算與計量。因此,會計上房地產企業進行成本核算時要盡量按照稅收規定的要求進行,以避免稅會差異調整。例如,根據國稅發[2009]31號第三十二條規定,以下幾項預提(應付)費用可以計入計稅成本:出包工程未最終辦理結算而未取得全額發票的,在證明資料充分的前提下,其發票不足金額可以預提,但最高不得超過合同總金額的10%;公共配套設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可按預算造價合理預提建造費用;應向政府上交但尚未上交的報批報建費用、物業完善費用可以按規定預提。在進行會計核算時,對符合上述三項規定的相關費用支出通過“預提費用”進行計量與確認,計入開發產品成本,這樣會計的開發產品成本與計稅成本完全一致,避免了稅會調整,簡化了會計核算工作量。

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產品成本的核算對象的方法是什么?
房地產企業應結合項目開發地點、規模、周期、開發產品處理方式、功能設計、結構類型、裝修檔次、施工隊伍等因素和管理需要等實際情況,確定具休成本核算對象。具體確定方法如下:
1、單體開發項目、一般以每一獨立編制設計概算或施工圖預算的單項開發工程為成本核算對象。
2、成片分期開發的項目,可以以各期為成本核算對象。
3、在同一開發地點、結構類型相同、開竣工時間相近一由同一施工單位施工或總包的群體開發項目,可以合并為一個成本核算對象。
4、開發規模較大、工期較長的開發項目,可以結合項目特點和成本管理的需要,按開發項目的一定區域或部位或周期劃分成本核算對象。
5、同一項目有裙樓、公寓、寫字樓等不同功能的,在按期劃分成本核算對象的基礎上,還應按功能劃分成本核算對象。
6、同一分期有高層、多層、復式等不同結構類型的,還應按結構類型劃分成本核算對象。
7、獨立編制設計概算或施工圖預算的配套設施,不論其支出是否攤入房屋等開發產品成本,均應單獨作為成本核算對象。
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產品成本的核算內容可以從上文的解析中看出,對房地產企業來說,其開發產品成本是指房地產企業在開發產品過程中發生的應計入開發產品的各項費用支出。但是對于計算的難點還有一點就是確認開發產品成本的核算對象,這個也需要大家花功夫去理解確認。那么本篇文章就介紹到這里了,如果你還有感興趣的內容可以到會計學堂網進行搜索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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