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差錯更正如何所得稅匯算清繳
答:本年度發現2012年少確認成本10萬,調整分錄: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10萬
貸:庫存商品 10萬
借: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2.5萬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2.5萬
借: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7.5萬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7.5萬
有人建議不要第二步分錄,10萬都沖減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稅局退稅麻煩,但是我不要求退稅,留以后年度呢?可以這樣操作嗎?書本上說要調整報表期初數,這個實際操作要怎么調整呢?
匯算清繳時是否要在成本里調增?
第一,就算做第二個分錄,也要稅務局確認后,才可以做。
第二,征管法 第五十一條 納稅人超過應納稅額繳納的稅款,稅務機關發現后應當立即退還;納稅人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三年內發現的,可以向稅務機關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稅務機關及時查實后應當立即退還;涉及從國庫中退庫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國庫管理的規定退還。
第三,書本上說要調整報表期初數,就是把今年的會計報表上的期初數減掉10萬,比如去年利潤60萬,那么今年會計報表期初就是60萬(假設前年未分配利潤以前都是0),現在發現少確認成本10萬,那么今年會計報表的期初就是50萬了(這時是未分配利潤科目的上年余額還是60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對企業發現以前年度實際發生的、按照稅收規定應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業做出專項申報及說明后,準予追補至該項目發生年度計算扣除,但追補確認期限不得超過5年。
企業由于上述原因多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可以在追補確認年度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遞延抵扣或申請退稅。
虧損企業追補確認以前年度未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業經過追補確認后出現虧損的,應首先調整該項支出所屬年度的虧損額,然后再按照彌補虧損的原則計算以后年度多繳的企業所得稅款,并按前款規定處理。

匯算清繳后補繳企業所得稅賬務處理
1、匯算清繳后,補繳企業所得稅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貸:應交稅費--應交企業所得稅
2、繳納年度匯算清應繳稅款
借:應交稅費--應交企業所得
貸:銀行存款
3、結轉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借: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4、調整“利潤分配”有關數額(如沒有計提盈余公積金,不需要該筆分類)
借:盈余公積-法定盈余公積
盈余公積-法定公益金
貸: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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