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公司給子公司借款利息增值稅可以抵扣嗎?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1號)*9條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不超過以下規定比例和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計算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得在發生當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條規定外,其接受關聯方債權性投資與其權益性投資比例為:
(一)金融企業,為5:1;
(二)其他企業,為2:1.
第二條規定,企業如果能夠按照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提供相關資料,并證明相關交易活動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或者該企業的實際稅負不高于境內關聯方的,其實際支付給境內關聯方的利息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
依據上述規定,集團公司統貸統還借款,凡集團公司能夠出具從金融機構取得貸款的證明文件,其所屬企業使用集團公司轉貸的金融機構借款支付的利息,不高于貸款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數額的部分,允許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子公司將資金給母公司使用,涉及借款利息稅前扣除嗎?
在符合財稅〔2008〕121號文件要求的情況下,母子公司簽訂"資金使用協議"子公司將資金提供給母公司使用的,母公司按不超過同期同類金融機構貸款利率支付的利息,可以稅前扣除。
依據《營業稅問題解答(之一)》解答,《營業稅稅目注釋》規定,貸款屬于"金融保險業"稅目的征收范圍,而貸款是指將資金貸予他人使用的行為。根據這一規定,不論金融機構還是其他單位,只要是發生將資金貸予他人使用的行為,均應視為發生貸款行為,應按"金融保險業"稅目征收營業稅。
因此子公司應當繳納營業稅,并向母公司開具發票。
不超過同期同類同時,還有考慮債權與股權比例的約束,一、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不超過以下規定比例和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計算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得在發生當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條規定外,其接受關聯方債權性投資與其權益性投資比例為:(一)金融企業,為5:1;(二)其他企業,為2:1.如果符合統借統還,可以不征營業稅,財稅字〔2000〕7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金融機構統借統還業務征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貸款業務征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2]13號)第一條關于非金融機構統借統還貸款業務征稅問題規定,企業集團或集團內的核心企業(以下簡稱企業集團)委托企業集團所屬財務公司代理統借統還貸款業務,從財務公司取得的用于歸還金融機構的利息不征收營業稅;財務公司承擔此項統借統還委托貸款業務,從貸款企業收取貸款利息不代扣代繳營業稅。
母公司給子公司借款利息增值稅可以抵扣嗎?通過對上文資料的分析,其實子公司給母公司支付的利息只要不超過稅法的規定都可以準予扣除,超過的部分在可以以后年度扣除或者在不當期的時候進行扣除。所以如果你對于關聯企業借款利息的會計知識剛興趣的話可以來會計學堂學習,這里有很多相關的資料可以免費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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