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項稅額加計抵減賬務處理
近期,財政部、稅務總局和海關總署印發了《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以下簡稱“第39號公告”),規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許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F就該規定適用《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財會〔2016〕22號)的有關問題解讀如下:
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取得資產或接受勞務時,應當按照《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的相關規定對增值稅相關業務進行會計處理;實際繳納增值稅時,按應納稅額借記“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等科目,按實際納稅金額貸記“銀行存款”科目,按加計抵減的金額貸記“其他收益”科目。
(1)抵減前的應納稅額大于零,且大于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的,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全額從抵減前的應納稅額中抵減。
借: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
貸:其他收益銀行存款
(2)抵減前的應納稅額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的,以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抵減應納稅額至零。未抵減完的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結轉下期繼續抵減。
借: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
貸:其他收益

進項稅額加計抵減區分以下情形:
1.抵減前的應納稅額等于零的,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全部結轉下期抵減,不做賬務處理,建議做輔助賬;
2.抵減前的應納稅額大于零,且大于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的,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全額從抵減前的應納稅額中抵減;
按應納稅額借記“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等科目,按實際納稅金額貸記“銀行存款”科目,按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全額貸記“其他收益”科目。
3.抵減前的應納稅額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的,以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抵減應納稅額至零。未抵減完的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結轉下期繼續抵減。
按應納稅額借記“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等科目,按加計抵減的金額貸記“其他收益”科目。
另未抵減完的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不做賬務處理,建議做輔助賬。
最后,進項稅額加計抵減賬務處理一般都是計算抵減錢的應納稅額大于零,然后再和可抵減的加計抵減額進行對比,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全額從抵減前的應納稅額中抵減,未抵減完的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結轉下期繼續抵減。關于加計抵減的資料在會計學堂網上還有很多,大家感興趣的可以來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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