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的申報預繳規定
答: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五十四條規定:“企業所得稅分月或者分季預繳。企業應當自月份或者季度終了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預繳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預繳稅款。 企業應當自年度終了之日起五個月內,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并匯算清繳,結清應繳應退稅款。”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一百二十八條規定:“企業所得稅分月或者分季預繳,由稅務機關具體核定。
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企業所得稅預繳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09〕34號):“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企業所得稅應當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實際利潤額預繳;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實際利潤額預繳有困難的,可以按照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額預繳,或者按照經稅務機關認可的其他方法預繳。為確保稅款足額及時入庫,各級稅務機關對納入當地重點稅源管理的企業,原則上應按照實際利潤額預繳方法征收企業所得稅。

高新技術企業預繳
企業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預繳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7號)第一條規定,2008年1月1日之前已經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在按照新稅法有關規定重新認定之前,暫按25%的稅率預繳企業所得稅。上述企業如果享受新稅法中其他優惠政策和國務院規定的過渡優惠政策,按有關規定執行。
也就是說,如果將原已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全部不再予以承認,在2008年預繳時,如果不享受新法及國務院過渡優惠政策的原高新技術企業,全部暫按25%的稅率預繳企業所得稅。
以上是企業所得稅的申報預繳規定的內容,小型微利企業有減免所得稅的優惠政策,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將小型微利企業的年應納稅所得額上限由30萬元提高至50萬元,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50萬元(含5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如果大家還有什么不太懂的問題,歡迎大家在線咨詢我們會計學堂的小編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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