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稅金扣除
(1)購進軟件,在購進當年未取得發票,可以暫按賬面發生金額稅前扣除,待明年拿到發票后按照發票金額進行調整。
相關政策如下: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 年第34 號)第六條規定,企業當年度實際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由于各種原因未能及時取得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企業在預繳季度所得稅時,可暫按賬面發生金額進行核算;但在匯算清繳時,應補充提供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
(2)今年不做暫估成本扣除,明年拿到發票后可以扣除,按照上述規定,明年拿到發票后應調整今年的應納稅所得額。
相關政策如下: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 年第15 號)第六條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對企業發現以前年度實際發生的、按照稅收規定應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業做出專項申報及說明后,準予追補至該項目發生年度計算扣除,但追補確認期限不得超過5 年。企業由于上述原因多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可以在追補確認年度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遞延抵扣或申請退稅。虧損企業追補確認以前年度未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業經過追補確認后出現虧損的,應首先調整該項支出所屬年度的虧損額,然后再按照彌補虧損的原則計算以后年度多繳的企業所得稅款,并按前款規定處理。

股權轉讓損失是否可稅前抵扣?
答:股權轉讓損失可以稅前扣除。
相關政策如下:《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對稅法準予稅前扣除的損失范圍作出具體規定,《企業所得稅法》所稱的損失,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固定資產和存貨的盤虧、毀損、報廢損失,轉讓財產損失,呆賬損失,壞賬損失,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損失以及其他損失。
轉讓財產損失,是指企業轉讓財產的所得,不足以全部抵免企業因獲得該項財產而發生的對價支出,兩者之間的差額就屬于企業的轉讓財產損失。對于財產損失是否包括股權轉讓損失,相關稅法規定,財產轉讓收入包括股權轉讓收入,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與取得收入有關的損失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的規定,財產損失包括股權轉讓損失。
整體上來說,依據稅法的規定很多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稅金扣除都是可以的。當然如果遇到特殊的情況不知道怎么處理,那么不妨來會計學堂網進行提問,在這里會有會計專業的老師給你解答,一定會有收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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