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工程轉固定資產暫估入賬的會計分錄怎么做?
已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但尚未辦理竣工決算的固定資產,應當按照估計價值確定成本,并計提折舊;待辦理竣工決算后再按實際成本調整原來的暫估價值,但不需要調整已計提的折舊額。如果暫估數大于決算數應沖減記當期管理費用,如小于應還在建工程然后轉入。
1、按照準則的新規定,只要在建工程達到預定使用狀態,即便沒有竣工決算,要按照估價結轉固定資產:
借:固定資產
貸:在建工程
2、待實際工程決算出來后,可以調整固定資產的入賬價值,但是不調整計提的折舊額了。調整的時候,因為此刻的在建工程借方是實際發生的成本,和暫估的價肯定有差額,提的結算值小于入賬價值,應該做如下會計分錄:
借:固定資產
貸:在建工程
否則就做相反的分錄,目的是讓在建工程科目沒有余額。

在建工程轉固定資產的條件是什么?
轉固定資產條件:
購建或者生產的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或者可銷售狀態,是指資產已經達到購買方或者建造方預定的可使用。可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判斷:
(一) 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的實體建造(包括安裝)或者生產工作已經全部完成或者實質上已經完成。
(二) 所購建或者生產的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與設計要求、合同規定或者生產要求基本相符,即使有極個別與設計、合同或者生產要求不相符的地方,也不影響其正常使用。
(三) 繼續發生在所購建或生產的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上支出的金額很少或者幾乎不再發生。
根據以上規定:在建工程轉固定資產是根據在建工程完工程度來判斷,因此,當主體工程基本完成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時將在建工程轉入固定資產并提取折舊。如果其成本無法準確計量,可暫估入賬,并據以提取折舊,工程結算時根據實際結算成本調整暫估成本,并據以從新計提折舊,但是以前已經提取的折舊不再進行調整。
在建工程轉固定資產是需要在滿足的條件的情況下,轉為固定資產暫估入賬,因為這關乎到企業的會計分錄該怎么做的問題。如果沒有在確定轉為固定資產的情況下,隨便對在建工程進行會計分錄的處理明顯是不符合相關的國家法律和企業會計準則規定的。如果你還想了解更多的內容可以到會計學堂查看最新的會計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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