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會計準則下接受捐贈的會計如何處理?
根據《企業會計制度》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關于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和相關會計準則有關問題解答(三)》的通知的規定,企業接受捐贈資產按稅法規定確定的入賬價值,應通過"待轉資產價值"科目核算。
企業應在"待轉資產價值"科目下設置"接受捐贈貨幣性資產價值"和"接受捐贈非貨幣性資產價值"兩個明細科目。
具體分兩種情形處理:企業取得的貨幣性資產捐贈,應按實際取得的金額,借計"現金"或"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待轉資產價值——接受捐贈貨幣性資產價值"科目;
企業取得的非貨幣性資產捐贈,應按會計制度及相關準則規定確定入賬價值,借記"庫存商品"、"固定資產"、"無形資產"、"長期股權投資"等科目,一般納稅人如涉及可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按可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借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按接受捐贈資產根據稅法規定確定的入賬價值,貸記"待轉資產價值——接受捐贈非貨幣性資產價值"科目,按企業因接受捐贈資產支付或應付的金額,貸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

新會計準則下接受捐贈所得稅的會計分錄如何處理?
(1)接受時:按新會計準則(有企業直接按稅法規定)確定的價值,借記"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原材料"等科目,貸記"營業外收入——捐贈利得"科目。
(2)企業計繳所得稅:如果捐贈收入金額不大,所得稅費用負擔不重,直接借記"所得稅費用"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科目。
如果捐贈收入金額較大,所得稅費用負擔較重,應按照捐贈資產計算的所得稅費用借記"所得稅費用"科目,按照計算的遞延所得稅負債貸記"遞延所得稅負債"科目,按當期應繳所得稅貸記"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科目。
會計制度和舊會計準則對企業接受資產捐贈如何進行會計處理有明確規定,即分別通過"待轉資產價值"科目和"資本公積"科目進行核算。但是,新會計準則沒有設置"待轉資產價值"科目,也沒有要求最終計入"資本公積"科目。在上文中已經告訴大家一些如何處理新會計準則下接受捐贈的會計的方法,大家可以嘗試這個辦法。如果你還想了解更多的內容可以到會計學堂查看最新的會計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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