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發票的工程款能計入計稅成本嗎
【問】:我公司2009年12月末已竣工決算房屋有部分結轉收入,但是由于工程決算尾款壓在2010年1~2月份撥付并由施工單位提供剩余款的發票,成本中的部分發票在匯算清繳期前可以全部收到,這樣我公司是否可以按決算將剩余金額計入成本,并且按實際決算額進行結轉銷售成本?未取得發票的工程款可計入計稅成本嗎?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1號)規定,開發產品完工后,企業可在完工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前選擇確定計稅成本核算的終止日,不得滯后。

房地產企業如何正確核算計稅成本
據此,2009年開發產品完工后,你公司應于年度匯算清繳前確定計稅成本核算終止日,在該終止日之前實際發生并取得合法憑據的支出,可以計入計稅成本,并按規定結轉銷售成本。
開發產品完工與否是決定計稅成本結算的前提。實務中,開發產品完工后,工程結算成本仍然無法最終確定的情況比較常見,國稅發〔2009〕31號文件第三十二條充分考慮了這一因素,給予房地產開發企業核算計稅成本一大利好,即允許預提部分成本費用計入完工產品的計稅成本。
(一)出包工程未最終辦理結算而未取得全額發票的,在證明資料充分的前提下,其發票不足金額可以預提,但最高不得超過合同總金額的10%。
(二)公共配套設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可按預算造價合理預提建造費用。此類公共配套設施必須符合已在售房合同、協議或廣告、模型中明確承諾建造且不可撤銷,或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必須配套建造的條件。
(三)應向政府上交但尚未上交的報批報建費用、物業完善費用可以按規定預提。物業完善費用是指按規定應由企業承擔的物業管理基金、公建維修基金或其他專項基金。
除此之外的建造成本費用以及其他應當取得但未取得合法憑據的,不得計入計稅成本。
以上規定可以認為是新31號文件對于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的企業所得稅處理的例外處理,此前的國稅發【2006】31號文件規定,開發企業發生的各項應付費用,可以憑合法憑證計入開發產品計稅成本或進行稅前扣除,其預提費用除稅收另有規定外,不得在稅前扣除。但是企業在做計稅成本預提時并不是隨意的,其一出包工程應當是有實際的工程進度,按照國稅發【2009】31號文件的理解,結算計稅成本應當在工程竣工后,此時對于未辦理最終結算而未能取得全額發票的,才允許計提,計提總額不得超過合同總金額的10%。其二未實際發生的業務難以判斷其業務是否確實發生,金額無法計量,一般認為不符合稅法的真實性、合理性原則,不允許稅前扣除。國稅發【2009】31號文件考慮到房地產開發項目的實際現狀,允許預提尚未發生的公共配套設施和報批報建費用,但限制條件是必須能夠有切實證據證明是要發生及發生的金額。
另外,考慮到房地產開發企業的成本結算相對于稅法認定的完工條件是滯后的,國稅發〔2009〕31號文件第三十五條規定,開發產品完工以后,企業可在完工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前選擇確定計稅成本核算的終止日,不得滯后。該規定遵從了《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條的規定,即“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均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收付,均不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這樣就給了房地產企業充分的核算申報時間,即企業可以在年度結束后的5個月匯算清繳期內,盡快地完成出包工程結算,索取發票,完整確定完工項目的計稅成本。補計需要在當年度稅前扣除的應計未計、應提未提項目。該規定不失為房地產企業核算完工年度企業所得稅的又一大利好。
關于“未取得發票的工程款可計入計稅成本嗎”就介紹到這里了,學習會計重在堅持,會計工作重在專業且細心。如你有更多會計方面的疑問,可以點擊小窗口向專業的老會計咨詢,相信他們一定能為你們答疑解惑。








官方

0
粵公網安備 4403050200094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