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達起征點企業所得稅怎么納稅?
我公司是小規模納稅人,因每季度銷售收入不足9萬元享受的未達增值稅起征點免增值稅稅額,是否需要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財政性資金、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1號)第一條規定:
(一)企業取得的各類財政性資金,除屬于國家投資和資金使用后要求歸還本金的以外,均應計入企業當年收入總額.

本條所稱財政性資金,是指企業取得的來源于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財政補助、補貼、貸款貼息,以及其他各類財政專項資金,包括直接減免的增值稅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種稅收,但不包括企業按規定取得的出口退稅.
《財政部關于印發<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的通知》(財會〔2016〕22號)第二條第(十)項規定,小微企業在取得銷售收入時,應當按照稅法的規定計算應交增值稅,并確認為應交稅費,在達到增值稅制度規定的免征增值稅條件時,將有關應交增值稅轉入當期損益.
因此,實務操作中未達起征點免的增值稅通常計入營業外收入,計入企業收入總額繳納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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